messageboxs wrote:
至於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我覺得也是不成立
他告你過失傷害
他確實是有受到傷害
他也認定你有過失(雖然鑑定不是這麼一回事)
(恕刪)
這位大大您的邏輯有點怪,且不符合誣告罪的定義;過失傷害只是罪名,並不是符合過失與傷害兩個條件就可以免除誣告。
版主欲提誣告罪訴頌指的是阿婆提告的舉證屬子虛烏有,而非證據不足;其意圖欲陷人於刑法罪,因此屬刑法之誣告罪。
舉證口供不實,是誣告罪;舉證文書不實,是偽造文書罪。
sparkghost wrote:
也沒啥證據好送
不過就是異議而已
正式覆議書已遞交地檢署
老龜 wrote:
車鑑結果粗暴而草率
之前也受到桃園車鑑會 粗暴而草率的判定
行車影片 坐在離小電視超遠距離觀看
根本沒在看...
messageboxs wrote: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應該是告不成
因為他不是證人
至於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我覺得也是不成立
他告你過失傷害
他確實是有受到傷害
他也認定你有過失(雖然鑑定不是這麼一回事)
但是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就比較有爭議了
筆錄時(還沒看過行車紀錄器的畫面)
所以可以說他是印象中是這樣發生的
理由撞暈了,所以記錯了
這邊沒什麼問題
但後來看過行車紀錄器
開偵查庭他依然這樣堅持
但這時候檢察官已經看過影片了
所以完全不採信阿婆的說法
構成要件是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檢察官並沒有因為阿婆說事情的過程而損害到你的權利(起訴)
所以好像也很難用這條告他
sparkghost wrote:
你說的沒錯
我是次因...(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