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vintsai wrote:
事發經過是這樣: 1...(恕刪)
和解,
聰明的選擇!! 給你鼓鼓掌!!

生命不該讓費在這種事上.
對方也得到教訓了
ervintsai wrote:
事發經過是這樣: 1/2 晚上10:30左右從工作場合開車返家,行經十字路口,當時狀況黃燈快變成紅燈
,此時左前面小客車已經踩剎車減速,我就小按兩聲喇叭示意左前面小客車快過十字路口,
同時右後方一輛重型機車騎到前面,我跟前面小客車一同過十字路口後,這輛重型機車隨後騎到
我車旁,用兇惡的口吻質疑我為何按他喇叭,越騎越近示意要我下車理論, 經我解釋按喇叭的對象
不是他, 這位重型機車騎士不肯接受, 一路尾隨, 先是故意用他的後照鏡擦撞我的後照鏡
接著在下個紅燈路口, 等待紅燈之時,這名重車騎士直接下車,敲我的車窗,要開我的車門
,此時我跟他說 : 如果按喇叭 造成你不舒服這個我道歉, 但是我按喇叭的對象並不是你
,接著這名重機騎士就在大馬路口, 一腳踢爛我後照鏡, 說他這輩子最痛恨別人對他按喇叭
叫我不爽的話下車, 當下兩個念頭, 第一下車大概就是幹架了免不了雙方受傷; 第二抱著壞年冬
多肖郎, 鼻子摸一摸讓他發洩一下就算了, 喵了一眼拐杖鎖放在後車廂, 當下我龜了,決定花錢消災!
過了路口, 重車騎士繼續尾隨, 並沿途對我嗆聲, 最後落下一句不要讓我遇到你,
此時我心中想法現在人都這麼衝動嗎!!!騎重車的人都這麼囂張沒品嗎
(抱歉不是想筆戰, 也有人騎得很有型, 不過就是有少數老鼠屎)
接著我選擇去警局備案,做完筆錄,警察根據車號有查到車主資料電話, 撥了電話過去,
對方承認後照鏡是他踢的, 理由是我"差點" 就撞到他了,"萬一"撞到他怎麼辦,
警察問我說要不要告他毀損罪,不然他只能口頭通知他來警局筆錄,不來的話也沒有強制力,
如果有提告的動作, 案子會提到法院,雙方到時就會法院見
請問各位有相同經驗的大大, 到時候會收到法院的通知單嗎?? 警察一直暗示我不要提告
(到時候上法院要找律師, 出庭費之類的,還有問我對方如果想和解,願意談嗎)?
還有當時路口沒拍到他當街踢爆我後照鏡的經過, 不過有事後的拍照存證, 及警員電話證實對方
的暴行,上法院後證據充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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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更新
當時到警局備案, 第一時間值班員警跟我說路口天羅地網的攝影機沒拍這個路口,
某一天, 我行經路口抬頭一看, 不就兩隻攝影機正對這個路口拍嗎!!
第二次造訪警局, 值班的警員說, 這個路口有攝影機我幫你調看看!!
可惜警局的電腦系統當機, 無法登入!!
1/16 電話再度詢問, 系統已經修復, 我就親自到警局看畫面!!警員幫我把影像拷貝出來!!
(心裡有沉重的體會!!某某議長老婆被搶,某某市長失竊, 只要用心都是24小時內破案 ,
我們平民小老姓, 往往要經過冗長的等待和流程)
在十字路口的畫面有點小, 不過依稀可見, 一個人影下車, 靠近我右邊的後照鏡
按這裡檢視圖片
下一個鏡頭有清楚拍到車牌, 當時我的後照鏡已經損毀,重車騎士仍尾隨
按這裡檢視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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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這篇文章post上來, 引起重機朋友和其他朋友的筆戰, 並非我的本意,我只是想還原事情的真相(當然也有網友質疑我, 隱瞞了部分真相, 只挑有利於我的部分說明,但是我沒見到當時這位重機騎士或是他的朋友有上來澄清),這是一個民主社會, 撇開道德層面, 每個人所做所為都要面對法律的標準和底線,也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任, 人人都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我捍衛我的自由和權利, 人身安全和財產受到威脅, 這是每個人都會遇到的, 不需要去分什麼汽車族群,或是重車族群, 捫心自問, 有人敲破你車窗怎麼辦, 家中被侵入怎麼辦!!
根據當時警官的解釋, 備案完,如果我選擇提告, 就會有強制力,到時法院會通知雙方到法院說明(這部分的流程可以請法律達人解釋或補充),當時在警局我也有跟這位吳先生通話過了!!他的態度很強硬!!也不肯到警局解釋或協調!!我個人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上法院說真的沒有人願意, 但是我別無選擇, 如果公權力沒辦法還我個公道!那我的損失只是後照鏡3000元!!我也認了!!感謝各位朋友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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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2更新
日前收到法院的刑事傳票了,下星期要出庭了 ,案由是毀棄損害案件, 想請問各位法律達人
(1)第一次出庭需要找律師諮詢或陪同嗎?
(2)注意事項裡面有提到,如果有證物或證人提供調查,須一起備妥
目前我手上有的證物:
a.當時去警局拷貝的路口監視器(有拍到車號)
b.車子的毀損照片(自行和警局的拍照存檔)
c.當時報案時的警官(警官有打電話給重車駕駛人,對方有坦承犯案,且口氣不遜), 可列為證人嗎 ??
這樣的證據足夠嗎??還是要在準備其它的東西
(3)第一次偵訊的流程,需要雙方見面互相對質嗎?還是分開訊問?(實在不想再見到這個機車人)
(4)毀棄損害案件算是刑事罪?之後的流程可以請教各位達人?
如果對方態度良好, 走和解並賠償修車損失,民事?
如果對方態度依然惡劣, 那就讓他留個案底, 之後繼續刑事訴訟流程嗎?
法律常識是書到用時方恨少阿, 我也準備為自己上一堂人生的法律課程, 先在此感謝關心這件事的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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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8 更新
3/17 下午出庭了, 對方吳先生也有來, 雖然感覺到他有些不情願,不過他有對我說道歉, 或許經過一陣子的沉澱
雙方都冷靜一點了, 當下法官問我要不要和解, 如果不和解繼續走法律流程, 最後的結果毀損罪成立,就是他留一個
前科, 拘役易科罰金, 我當時有點心軟了, 如果我繼續對他提告, 那不就跟他當時在路上對我趕盡殺絕一樣,
算了, 本來我們就只是素眛平生的兩個人, 退一步海闊天空吧!!最後我徹回對他的告訴, 吳先生賠償我
3200元修車的費用, 當庭和解, 此外吳先生說他不騎重車,賣掉了!!真實與否不得而知!
不過如果他是個熱愛重車的人,做出這樣的決定應該也是一番掙扎, 最後對這個討論引起重車朋友的論戰, 深感抱歉, 不過也希望重車駕駛人, 追求速度之餘, 也能夠愛惜自己及他人的生命, 故事應該是要告一段落了!感謝各個朋友的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