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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內側超車道對於整體交通的影響 以及占用的心態分析

nerdwannabe wrote:
不是走私是超買
不是缺電是電不夠
不是淹水是積水

這些議題都偏向政治,都是個人喜好的解讀
到底是缺電(總發電量不足),還是電網不夠力(這嚴格來說不算缺電),但有的人覺得電網不夠力也是缺電
有些人覺得要大面積淹水甚至機車無法通行才叫淹,有些人覺得輪胎過去水會噴起來就叫淹水,誰說的算?

這些議題都是不同政治喜好打擊對手吵的內容

nerdwannabe wrote:
占用不是占用是依法使用
奉旨乞討?!

行人走在人行道上,是叫佔用人行道,還是使用人行道?
但我知道機車停在人行道非停車區是叫"佔用"拉,法律上佔用和使用分得很清楚

nerdwannabe wrote:
對啦, 內線路塞真的不易外, 總是認定比他們快的車子都是 違規超速飆車仔 都認定其他人都不依速限行駛勒?!
就跟前面提到的路塞心態,
我為了自尊 ---> 不讓 ---> 催眠自己不是占用是依法使用 --> 我是在阻止其他人犯罪 ---> 我是在維護正義
前面提到的心態 真的很準



全家歡樂出遊-->後方自己想辦法去超車-->俺合法不怕警察-->安全抵達目的地-->快樂出遊平安回家

合法開內側的才不會說阻止人家犯罪,你看多少開內側的主動開篇文章吵著後方不要超速
人家是懶得理你,享受生活好嗎!!

既然你覺得前方應該讓
那你要先舉證前方車輛違規"龜速"/"佔用"阿
如果沒辦法舉證先,那對方無罪推定原則下,不就是視同合乎速限上限依法使用
這時任何抱怨速限上限使用內側車道的,都可以視為想違規超速
除非
1.能突破物理不超速超車。
2.能舉證前方車輛真的龜速。

先後順序很重要的
bbboywind

先後順序很重要,確實。

2026-01-21 12:01
CcCManCcC wrote:
文章截標題
https://www.motor1.com/news/734464/left-lane-hoggers-nissan-plan/

看看內文
of America.
it's the law.

of 美國?
it's the 法律?

整篇文章就是針對美國的環境和法律阿

那麼喜歡美國快點去綠卡抽籤,不是要取消了嗎?趕快去。

這裡是台灣,要遵從台灣的法律
外國法律和習慣套用到台灣一律Pass

如果美國法律能套用到台灣,那不知道槍枝能不能開始合法化??
不行的話就代表美國的習慣和法律怎樣都不適用台灣


問題是
您不敢正視 8-1-3但書當中涉及其它法律規定的條文? 處罰條例4 ? 設置規則85 ? 高管規則 8-1 ? 高管規則5 ? 高管規則6 的白紙黑字, 這些都是本國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85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8-1-1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是不是 法律授權"超越前車"為『授權範圍』,利用完畢就要離開 , 車道利用 不是永久 授權
法諺 『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它"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意指法律條文明確列舉某事項時,通常就意味了排除未列舉的類似事項,是解釋法律用語和範圍時的常見原則 。
法諺「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 , 即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是那一條車道? ←緊臨外側車道之右邊是路肩 ,不稱為車道
緊臨外側車道之左邊才是車道 , 在三車道路段是中線車道 , 在二車道路段為內側車道



8-1-1 ,8-1-2 有沒有區分 "最高速限"之路段 VS 「行駛速率」之小型車 , 兩者不同
"最高速限" 後面接的是 路段 , 設立於該路段的「限5標誌」 VS 小型車「行駛速率」
8-1-3 但書 是寫 "最高速限" ? 還是 「行駛速率」?
怎麼會將8-1-3但書白紙黑寫『最高速限標誌限5』! 怎麼會誤會為是「得以該路段容許之行駛速率行駛於內側車道」?

怎麼會 誤解 ? 路段(硬體設施-軌道) 混淆成 小型車(軌道上移動的載具) ?



CcCManCcC wrote:
of 美國?
it's the 法律?
整篇文章就是針對美國的環境和法律阿
那麼喜歡美國快點去綠卡抽籤,不是要取消了嗎?趕快去。
這裡是台灣,要遵從台灣的法律
外國法律和習慣套用到台灣一律Pass

如果美國法律能套用到台灣,那不知道槍枝能不能開始合法化??
不行的話就代表美國的習慣和法律怎樣都不適用台灣


我國法規包括"安全規則"和"處罰條例", 條文內容都來自於"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況且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所以,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問題是, 法律是這樣訂了, 但是執行法律的下級單位, 卻牴觸上位法規, 沒有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來解釋法條,因此扭曲了法條

請看聯合國的網站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III.aspx?src=TREATY&mtdsg_no=XI-B-19&chapter=11&Temp=mtdsg3&clang=_en
不相信我國有簽過? 簽約國沒找到 , 那是"被消失"
往下看 End Note ,就能找到了

"any statements or reservations relating to these two Conventions that are incompatible or derogatory to the legitimate posi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in no way affec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a signatory of the said two Conventions."
in no way affec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代表權問題完全不影響簽署過的公約

直到現在, 我國發行的國際駕照, 上面仍然駐明 1968年"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國際法不是這樣解讀的, 簽過就是已經發生的事實,由簽署到抗議被拿掉,已經公告施行了10多年,那是已經發生過的事實, 那能船過水無痕 ?
要廢止或替代,都是必須重新另立新約 , 這是立法院的紀錄, 請看怎麼寫的


1968年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48條, 就已經說明了替代 "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早就完成所有程序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我國何時廢止過"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國際駕照只是附件七, 到現在中華民國交通部都還在印
上面仍然註明 1968年11月8日道路交通公約
此 道路交通公約,就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美國所有的50州 都有 "Keep Right Except to Pass" 這條 state traffic law州交通法規
這和德國 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因為有一個共同的法源, 都來自
聯合國 道路交通公約
德國就是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簽約國 , 美國和日本是1949年日內瓦公約之締約國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我國這兩個公約都有簽署 , 而且國內法都有照抄下來 , 卻說成這是美國的法規 ???
bbboywind

我已經用你的話來表達了,你再表示看不懂,也不過再一次證明你一切都是用裝得而已。裝睡的人叫不醒。跟你講再多道理你也不會承認。就這樣的人而已。

2026-01-21 16:36
herblee

《但小花從來都不是低於80的車輛,他從來沒有符合構成要件》對不起,同法明文『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行駛中線的路權規定非《不是低於80》此80無關路權!不能以80為標準自稱中線合法

2026-01-24 16:26
herblee wrote:
問題是 您不敢正視 8...(恕刪)

誰不敢正視,我想鄉民心中自有答案。

在台灣只需要遵守台灣法規的 8-1-1 條文就好,麻煩 herblee 你去找法官或高公局交流吧,畢竟你說他們全都錯了,那不就等於真正在誤導人的是他們,而不是你。

既然您主張法官、高公局都錯了,那麼最合理的做法就是直接向他們說明您的理論,由他們判決。看到底是誰在誤導人。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另外,若您持續重複相同論點,這串文我將不再予以回應,感謝各位的耐心閱讀。(畢竟我沒有聽電話答錄機的習慣)
早上看到一個西濱的車禍

駕駛開在內車道衝撞停在車道上的警車


是甚麼原因勒?

原來是睡著了




然後說自己設了定速90



所以 問題就是一個只想著不費腦力開車的 使用定速 占用內側超車道 持續開 無腦開到睡著 連前方狀況都看不見

非常符合第三種的內線路塞心態阿 只想著自己可以無腦順順開 毫不在乎四面八方車輛的動態 真是害己又害人阿
nerdwannabe wrote:
早上看到一個西濱的車...(恕刪)


開車要廢腦力?常開的這些都是反射神經動作了,邊開車邊想別的事或聊天的一堆

定速不代表ACC呦,我上一輛老車20年前就有定速了

有定速的會打瞌睡
沒定速的一樣會打瞌睡,國道上看很多了
貨車疲勞駕駛過去看到現在追撞的也不在少數,有沒有上新聞而已
bbboywind

定速跟打瞌睡根本兩回事,定速跟吃便當也是兩回事。沒定速之前,就沒有職業駕駛邊開車邊吃便當嗎?沒定速之前就沒有打瞌睡出車禍嗎?總有人愛亂牽拖。

2026-01-21 12:03
ep0458 wrote:
我覺得超完車後應該都要移到最外線, 不管當時車道有幾線
但是目前大家的駕駛習慣應該很難........


的確是很難, 有些人是不知道占用內側超車道會造成塞車 危害他人安危

有些人是明明知道, 但是為了他們的私慾, 如便利性, 尊嚴, 面子, 輸贏感, 優越感, 還有懲罰後面用路人獲得的快感

他們會刻意的以及堅持的占用內側超車道的
nerdwannabe
nerdwannabe 樓主

果然就是 我覺得我有守法 我開得爽 後面被堵塞的都是違規超速飆車仔的心態. 可謂是社會最大毒瘤阿

2026-01-22 11:54
ep0458

還是我們都裝這個來提醒他們 https://fito.cc/49ciM

2026-02-22 13:28
CcCManCcC wrote:
開車要廢腦力?常開的這些都是反射神經動作了,邊開車邊想別的事或聊天的一堆

定速不代表ACC呦,我上一輛老車20年前就有定速了

有定速的會打瞌睡
沒定速的一樣會打瞌睡,國道上看很多了
貨車疲勞駕駛過去看到現在追撞的也不在少數,有沒有上新聞而已


不用覺得意外, 開車是個費腦力的事情, 尤其是要用正確以及安全的駕駛方式. 大家都知道 開車要眼觀八方, 隨時注意周遭來應變會發生的狀況. 這可都是要費腦力進行觀察的

這個駕駛教學影片就很好的示範 開車必須要隨時費腦力注意周遭 以及前方的狀況


不過勒 版上有位死忠的內線路塞 就覺得 每幾秒鐘就要看車子鏡子是個不可能的任務, 脖子都會因此扭到. 對他來說, 連關注後面的車流都很困難, 更別說注意周遭動態了. 你說費不費腦力? 費不費肌肉力?

占用內側超車道的第三種心態 就很好的說明

3. 認知慣性與低駕駛負荷 (Habit & Low Effort)
決策疲勞: 駕駛是一種高負荷的活動,需要不斷地進行決策(判斷車速、間距、是否變換車道)。切換車道會增加駕駛人的認知負荷。持續開在內側車道,駕駛人可以進入一種**「巡航模式」**,減少變換車道的決策次數,節省腦力。


另外開車打瞌睡就是不應該, 體力不濟就不該開車 需要停下來休息

但是如果要打瞌睡還要用定速或是ACC 占用內側超車道 那更是害人又害己的行為了


對了, 費腦力 跟廢腦力意義不同喔

nerdwannabe wrote:
不過勒 版上有位死忠的內線路塞 就覺得 每幾秒鐘就要看車子鏡子是個不可能的任務, 脖子都會因此扭到. 對他來說, 連關注後面的車流都很困難, 更別說注意周遭動態了. 你說費不費腦力? 費不費肌肉力?

嚴格來說,通常是平面道路才需要常看照後鏡
以國道來說,除了要變換車道,聽到緊急笛聲,前方開始大量減速要注意後方是否追撞
其他時刻的確不用太常看照後鏡,相信絕大多數駕駛是這樣
平面和國道是完全不同的

(不要說我沒看呦,我去年可是有檢舉國道後方未保持安全車距而且成立的,我會看那些欠檢舉的)

nerdwannabe wrote:
3. 認知慣性與低駕駛負荷 (Habit & Low Effort)
決策疲勞: 駕駛是一種高負荷的活動,需要不斷地進行決策(判斷車速、間距、是否變換車道)。切換車道會增加駕駛人的認知負荷。持續開在內側車道,駕駛人可以進入一種**「巡航模式」**,減少變換車道的決策次數,節省腦力。

要高負荷就去開賽車吧,不要在馬路上面了
開了幾十年的老司機就算台北市上下班大量車流量,也幾乎都是反射性動作在開車了
你看那些計程車司機還邊開邊聊天

nerdwannabe wrote:
另外開車打瞌睡就是不應該, 體力不濟就不該開車 需要停下來休息
但是如果要打瞌睡還要用定速或是ACC 占用內側超車道 那更是害人又害己的行為了

打瞌睡不管開哪一道/有沒有開ACC都錯誤吧
至於台灣的佔用法令定義應該是龜速使用,只要他速度合法那就不算為佔用
CcCManCcC

有能力和有沒有必要,就別混唯一談了[大笑],就像走路有需要拼命回頭看後面嗎?沒有吧!!拼命回頭看後面人家還以為是賊還是啥的

2026-01-21 15:41
nerdwannabe
nerdwannabe 樓主

交通部的安全建議都需要每五秒鐘視覺掃描四周 前後喔, 覺得有問題的話 可以去挑戰交通部

2026-01-22 20:11
to herblee



我再次強調,在台灣只需要遵守台灣法規的 8-1-1 條文就好,麻煩 herblee 你去找法官或高公局交流吧,畢竟你說他們全都錯了,那不就等於真正在誤導人的是他們,而不是你。

既然您主張法官、高公局都錯了,那麼最合理的做法就是直接向他們說明您的理論,由他們判決。看到底是誰在誤導人。

8-1-1低於80慢速小車型被你herblee用了成千上萬的文字包裝+曲解了,我開110在中線我是慢速車嗎?這我講過很多次了,其實講啥都沒用的,因為你總是認為"全世界都錯了,只有你herblee才是對的",你要繼續這樣也是可以的,我並沒有打算要推翻你,之後你貼誤導文時我就補上索引,再來我就放著讓你繼續撥放"全世界都錯了,只有你herblee才是對的"。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諸葛小花

herblee 對不起,請不要繼續撥放你的神之法規,要撥放請你自己開樓去撥放。

2026-01-24 16:36
諸葛小花

herblee 我307樓貼好了,你想幹嘛就請便吧,但我不會再回應你了喔,除非307樓後又有你的誤導文,我才會再貼類似提醒文喔。

2026-01-24 16:44
還是一頭霧水的鄉民可以自行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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