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
法律不可能規定兩個完全牴觸的動作.同時存在於一個法條內
故但書的"行駛"~指的是超車狀態的行駛~~絕對不是"霸佔"的行駛
那你知道法條為何會這樣寫嗎?
因為不可能把「違規的情形」考慮在法規裡去保護違規人
邏輯順序如下,你參考看看:
1. 你已經開到最高速限
2. 超速車不被保障,所以理論上沒人會比你快
3. 既然沒人比你快,你就是持續超車中
4. 可以持續行駛
至於119要不要讓118? 111要不要讓112?
兩車都已超速
不要妄想法規去保障超速車的超車權利
超速寬容範圍只是不開單
不是給駕駛人拿來主張權利的
同理車禍時 你敢跟警察說 我當時是開GPS119 錶速125嗎?
馬上多兩成肇責 有種就講出來
警察會謝謝你快速釐清肇事原因


至於你說的大風,沒有風會只吹一台車
110掉到108大家都一起掉
至於你說的錶速110
01應該沒啥人會支持錶速=速限的開法
基本上都是看GPS速度=速限
不然就是錶速=速限+10這兩種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