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2

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A辣愛怕跑 wrote:
法律不可能規定兩個完全牴觸的動作.同時存在於一個法條內
故但書的"行駛"~指的是超車狀態的行駛~~絕對不是"霸佔"的行駛

那你知道法條為何會這樣寫嗎?
因為不可能把「違規的情形」考慮在法規裡去保護違規人
邏輯順序如下,你參考看看:
1. 你已經開到最高速限
2. 超速車不被保障,所以理論上沒人會比你快
3. 既然沒人比你快,你就是持續超車中
4. 可以持續行駛

至於119要不要讓118? 111要不要讓112?
兩車都已超速
不要妄想法規去保障超速車的超車權利
超速寬容範圍只是不開單
不是給駕駛人拿來主張權利的
同理車禍時 你敢跟警察說 我當時是開GPS119 錶速125嗎?
馬上多兩成肇責 有種就講出來
警察會謝謝你快速釐清肇事原因

至於你說的大風,沒有風會只吹一台車
110掉到108大家都一起掉

至於你說的錶速110
01應該沒啥人會支持錶速=速限的開法
基本上都是看GPS速度=速限
不然就是錶速=速限+10這兩種開法
陳阿瓜~

超車道魔人,逼車魔人,你敢開救護車或公務車來閃燈鳴笛,我就敢讓,所以看到了嗎? 趕快去應徵公務車駕駛吧[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2023-01-11 10:00
herblee

8-1-3是本文授予路權+但書依限行駛義務, 這是規則,在說正面正常的行為應該如何?怎麼會扯到反面「違規的情形」? 那是寫在罰則! 是違反了規則才引用罰則處罰!不是把罰則倒過來說成規則?

2023-01-11 11:17
kelven8116 wrote:
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是不違規的

會講這種理論的人基本上就是沒羞恥心,

在電梯裡面放屁也是不犯法,

都不懂得自律。
陳阿瓜~

herblee 一堆逼車的檢舉失敗也是是躲在"不執法"未依法行政的縫隙當中的違規行為[沒有不敬的意思]

2023-01-11 14:12
sansen

大部分人看到有後車來就會讓路, 少數擋路真的是沒有羞恥心

2023-01-11 22:04
advantage wrote:
會講這種理論的人基本...(恕刪)

搞錯了呦
放屁是人體生理反應,通常是憋不住了才放,應該沒多少人會期盼自己在電梯內放屁
這種生理反應已經超出自律範圍,就像被針扎還不能喊痛,不合乎常理。
而且是不管放不放都不違背法律規範

但是
現在講的超車道議題,總有一方是違規的

現在兩個議題

1.前方車覺得自己滿足政府得以使用條件,既然法規已經開了後門允許使用,那就能使用用。

2.後方車覺得前方車"儀表不準",前方車是"違規龜速"行駛。

現在的所有爭執都是各自覺得自己是合法的
(當然也有些人是明顯了解法規,但就是不爽這法規,像機車族碰到禁行機車道的爭議一樣不爽,就是要人讓開)

覺得法規這種得以使用不爽也沒問題,台灣還有向立委服務處陳情的管道,法律是能修的..對吧
陳阿瓜~ wrote:
那你知道法條為何會這樣寫嗎?
因為不可能把「違規的情形」考慮在法規裡去保護違規人
邏輯順序如下,你參考看看:

邏輯順序 完全顛倒
邏輯順序是法律描述的規則(正面) →違反了規則才引用罰則(反面)→有「違規的情形」才產生罰單
並沒有把「違規的情形」倒過來←?反過來講反面的邏輯? 去擅改正面的規則?

高管規則 為"規則" , 在說明正面 ! 對的正確的駕駛行為 ! 是描述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為應該如何如何 !
高管規則8-1-3是由本文 + 但書 所組成
8-1-3 是本文授予使用車道之權利(路權)
8-1-3但書『依限行駛』的車速限制遵守義務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先由本文授予使用權利 , 之後的但書 再附加補充規定『依限行駛』
當然是先有本文描述的內側車道之使用權,有了路權之後,車在內側車道上, 才有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請注意但書限縮解釋! 且此處但書並非推翻本文
不是遵守了速限就無視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不談?以為但書成立本文就不存在?這是錯將 "附加補充規定" 當成 例外 ?
請參見"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176-177頁 (另一本"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 說明較少)
176-177頁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但是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行政警察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考試院高考、基層特考法律組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速限 說成 車速 ?此種說法同時違反但書 "限縮解釋"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授予路權)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依限行駛』)。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新的特別單一速限"規定『依限行駛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明文規定的是速限! 是遵守單一面限5標誌(最高速限), 並沒有反過來的邏輯變成"車速"?


陳阿瓜~ wrote:
1. 你已經開到最高速限
2. 超速車不被保障,所以理論上沒人會比你快
3. 既然沒人比你快,你就是持續超車中
4. 可以持續行駛

1. 你已經開到最高速限 ? 自行認定嗎? ←有這種法規嗎?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的最高速限 , 是一面限5標誌! 一面標誌要如何你已經開到?,此種說法再度違反但書 "限縮解釋"! 8-1-3但書根本沒有 你已經開到?這樣的文字! 這是自行擅改法規!
請注意但書禁止類推 !

最高速限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是告示 限制為何! 不是相反的授予使用車道之權利 !
你已經開到最高速限? 仍然沒有使用權 ! 沒有被法律授權使用!
法律/法規/標誌之授權使用,是白紙黑字寫於8-1-3但書更上方的: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 超速車不被保障,所以理論上沒人會比你快
路權來自於法律授權,當然受到法律保障
沒人會比你快?還在以為是蠻荒時代的先搶先贏"拼車速"的叢林法則? 超速 根本無關"路權" ! 超速 這種反面表述只會出現於罰則 ,怎麼可能在正面表述的規則當中出現?
這是攀附源引不相干的事物!
文明社會的法規當中,有關路權的是 二次變換車道+由左側超越中線車道 , 裏面的"構成要素"根本沒"超速"這個東西

3. 既然沒人比你快,你就是持續超車中
居然以為是蠻荒時代的先搶先贏"拼車速"的叢林法則?
不知道"文明社會"是由法律授予路權! 是依據法律的排序(路權)!不是批拼快搶頭香?
不知道"超車路權"是有範圍的",是僅限於路權範圍(安全車距)的車!因為安全規則101條要求 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要求你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不能一直在這個車道上! 超出安全車距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所以要自動離開
4. 可以持續行駛
法規並沒有的"持續行駛" , 沒有的東西如何自行想像腦補? 都不依據法規,在道路上爭先搶道?
陳阿瓜~

無法簡潔明瞭表達的冗長論文一律跳過

2023-01-12 9:14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2025-12-27 21:06
陳阿瓜~ wrote:
至於119要不要讓118? 111要不要讓112?
兩車都已超速
不要妄想法規去保障超速車的超車權利
超速寬容範圍只是不開單
不是給駕駛人拿來主張權利的
同理車禍時 你敢跟警察說 我當時是開GPS119 錶速125嗎?
馬上多兩成肇責 有種就講出來
警察會謝謝你快速釐清肇事原因

超速無關路權! 法條沒有的東西如何胡亂攀附!
這些什麼 119要不要讓118? 111要不要讓112?,完全無關法律所授予之路權
讓道是依據路權Vorfahrt / Right of way (先行權) , 源自於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路權不只是自身的權利,而是誰先誰後Give Way 讓道的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是萬國公約
ARTICLE 18
Intersections and obligation to give way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 to pass.

公約不是先搶先贏, 是讓道給擁有路權者先行

法律所授予的路權是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能使用這個車道, 進入這個車道後,受到法規以"限5標誌"限制車速!有『依限行駛』的遵守義務! 但至安全距離後,法規要求駛入原行路線,所以喪失路權了必須離開。

陳阿瓜~ wrote:
至於你說的大風,沒有風會只吹一台車
110掉到108大家都一起掉
至於你說的錶速110
01應該沒啥人會支持錶速=速限的開法
基本上都是看GPS速度=速限
不然就是錶速=速限+10這兩種開法

錶速=速限 ? 看GPS速度=速限 ? 完全是指鹿為馬

依法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權利),不得超速

依法,最高速限是一面「限5」標誌 , 不是錶速 ! 不是GPS什麼速度

8-1-3 但書規定 ○○○之狀況下, 得以最高速限(單一面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依限行駛內側車道←遵守義務(非路權)
得以最高速限(單一面限5標誌)!那麼不得以的是什麼?是相對的原則速限 高管規則5: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最低速限+最高速限組成區間速限)指示。
這但書是規定在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得以改變原(最低速限+最高速限組成區間速限),換成單一速限"最高速限"依限行駛 !
最高速限標誌明明是授權給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誰能去變更為 單一速限"最高速限"依限行駛 ? 當然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8-1-3但書改變高管規則5最低速限+最高速限組成區間速限 ,成為 單一速限"最高速限" ,關用路人什麼事啊? 再如何看錶速 ? 看GPS什麼速度? 都不會看一看就變成一面限5標誌?

8-1-3本文是設定那一條車道為超車道, 並沒有提及"用路人" ! 8-1-3但書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得以最高速限(單一面限5標誌)是設定那一面速限標誌 , 也沒有提及"用路人"!
怎麼會自以為法條是對著用路人 ? 明明設定的是車道! 明明設定的是速限標誌!
根本就不是對著用路人!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 沒有反過來的邏輯 !
當 法規 設定好了車道 ,設定好了速限標誌! 用路人就是無條件遵守 !
那裏能以為是反過來的邏輯?

如果該法條8-1-3但書不是設定 新的特別單一速限 "最高速限" ? 這個但書居然是對著和"速限"無關,和本文有關的車道路權?
法條如果是照著錯誤解釋所說: 最高速限是用路人車速110km就能佔用超車道 !
那麼原速限,高管規則5: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速限標誌指示之 (最低速限+最高速限組成區間速限)不就依然存在嗎!

如果這種倒過來的邏輯成立 , 速限標誌 不是限制 , 而是授權使用 ? 那麼
高管規則5: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也倒過來解讀 成授權使用
只要 依速限標誌指示 就能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
戰甲車,雙層公車,機車,自行車,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也能跑60~110km, 在速限標誌指示範圍內,通通可以行駛高速公路, 而不必管高管規則19條寫了什麼嗎?
herblee

法規不是允許,是設定"最高速限(限5標誌)這項限制, 此限制實現本文規定的"超車道",用以順利超越中外車道的最低(限6標誌)-最高(限5標誌)的車速限制, 不是倒過來允許用路人某某車速佔用車道

2023-05-03 13:47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2025-12-27 21:07
CcCManCcC wrote:
1.前方車覺得自己滿足政府得以使用條件,既然法規已經開了後門允許使用,那就能使用用。


這些佔用車道的, 振振有詞的說"合法", 但擋到後車, 其實是違法,

如果擋到後車就是"堵塞行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前提是"不堵塞行車", 這些人絕口不提

如果只要"最高速限"就合法, 法條何必前面加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但書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sansen

如你所說, 既已最高速, 何必加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2023-01-11 21:57
herblee

"最高速限"不是車速! 不是什麼最高速! 依法最高速限是一面數字固定不動的限5標誌!依高管規則6"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有55車距,才能改換為110那面速限標誌!因為車距30m時,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2023-01-11 22:29
感覺在台灣很多開高速公路用路人喜歡龜在內線而且慢慢開,根本沒在看室內後視鏡,別人開的比他快了他老兄還是很怕慢慢的開,應該是開在中線可能會嚇死,又要顧左邊跟右邊的車,所以通通內線龜起來,而且龜車開內線情況我覺得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
poggy3388

我幾乎每次都會遇到內線烏龜....

2023-01-11 22:01
sansen

比較難受的是它前面沒車, 後面擠成一團, 如果車子一台接一台的, 無論快慢, 我不會視為龜在內線,

2023-01-11 22:16
sansen wrote:
這些佔用車道的, 振...(恕刪)


你搞錯了呦,這議題很早就回應過了,反而是覺得要讓路的不理會這些回應。

1.前方有車一台跟著一台,自己只是車流中的其中一台,算不構成堵塞,畢竟不是領頭羊。

2.領頭羊只要能維持最高車速,警方是不認定堵塞才對。因為就科學面,前方車輛都最高速了,在法規不能超速的前提下,不可能造成後方「堵塞」,那叫維持順暢車流。

所以國道警方FB針對超車道是否該讓車議題,才聲明了,「超車道」不是「超速車道」。



大家吵來吵去,都比不過國道警方FB的文章。

這標題已經是針對最高速行駛是否還要讓後車的回應。下面都認定最高速行駛不影響超車道功能,就擺明了在不得超速的前提下,不可能超越前車的。

看下面藍字就好,不需要自己去解釋太多自己認定的法條。已經有執法單位講明了。

可以不爽法規這樣訂,但現實就是這樣。


其實這FB貼很多次了,一堆人應該都看過,但就是不去找交通部,或是立委諸公抗議。
反而是來和網友宣揚自己認定的法規居多。
sansen wrote:
法條你不要亂解釋, 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沒有你說的雜七雜八的例外
2023-01-11 21:56
sansen
如你所說, 既已最高速, 何必加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法條你不要亂解釋 ?
解釋當然是依據法規條文 , 所有名詞都是依據法律條文
先看8-1-3但書寫了什麼 ?
請看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所以 , 8-1-3但書是在設定有條件之"速限"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明明是設定條件! 何種狀況下,適用那一種『速限』
但書 : ○○○狀況下, 得以●●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但書是授權主管機關去改變速限! 而根本不是授權給用路人可以自訂最高速限?
○○○狀況下(←條件), 得以●●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明明是授權主管機關得以改變原有速限區間,去設定另外一種速限 !
用路人只能依限行駛 ! 根本沒有授權用路人拿自己的車速去違反"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為 "最高速限" 是什麼 ? 是「限5」標誌! 且 最高速限這面標誌 是限制駕駛人! 不是授權行駛
看法規!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最高速限標誌是誰的職權 ? 誰得以 ?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看法規!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堵塞 說文解字
「堵」古代築牆的單位,五板為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基隆有八堵、七堵、六堵、五堵, 是防止原住民攻擊而建的第幾道土牆
《五柳先生傳》:「環堵蕭然.. .
名詞 : 土牆
動詞 : 遏抑 ; 通古漢字,日本漢字和朝鮮漢語 之 「陼」 字
名詞一堵牆, 動詞有阻擋/遏抑的意思,車流受阻/遏抑,並未達到停止不動
堵塞, 代表前有擋住的(土牆) , 是車流佇列, 因為擋住的土牆(路隊長)還在移動,後車必須和路隊長同步,形成S同步車流(或是 LOS D)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造成超車道由 F自由流車流轉換為S同步車流 ( F自由流 → S同步流的相變)


不堵塞是有足夠車距,未達道路最大容量Qmax之 LOS ABC , LOS D 車距縮小到只能跟車,和前車同步 , LOSEF更塞到無車距吸收衝擊波, 會遠距廣域傳遞壅塞波

F自由流(LOS ABC) → S同步流(LOS D)的相變, 就是車變多了, 車都擠在一起讓車距變小了!

堵塞:堵, 垣也。 垣指土矮牆, 有阻擋的意思 ; 塞是填滿空隙的意思
並未達到停止不動 , 而是有阻擋 , 發生那裏有縫那裏鑽
車流如同水流,血流,氣流 是流體
當流體碰到阻礙, 會發生減速,但是阻礙的周邊,其流體會加速
例如機翼, 當空氣通過弧型機翼,機翼上表面弧度大, 流體會加速但壓力變小,機翼下表面弧度平, 氣流速度不變,壓力不變
機翼下表面氣流壓力,就會高於上表面氣流的壓力,形成"升力",此即白努力(Bernouli's Principle)定律 !
又例如"螞蟻"搬運食物的螞蟻流,如果放阻擋物在上面,蟻流會繞過阻擋物,而且蟻流速度會加快,使得阻擋前和阻檔後的蟻流平衡,才不會造成"蟻流"在"行蟻"時的"蟻禍"
蟻流會繞過阻擋物,而且蟻流速度會加快, 在車流上, 在被堵塞車流的旁邊 ,流速加快 , 這就是"超車"!

若在車道發生之"堵塞",是發生了阻擋(車流降等),造成車輛找空隙鑽(車流擾動)
所以, 堵塞 和絕對車速(多少公里)是沒有關係的 ! 而是和周邊車輛之"速差" 有關!
若整體車流速度為80km,那麼車速80k並不會堵塞? 因為沒有速差! 車距也不會改變 !
若整體車流速度為110km.那麼車速109km也會堵塞, 因為有速差存在!車距會變小 !
並非車速高就不堵塞!
堵塞因此和多少公里的"車速數值"(絕對車速)是無關的! 和比較的"相對車速"有關!

sansen wrote:
如你所說, 既已最高速, 何必加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但書 : ○○○狀況下, 得以●●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條文不是寫 "最高速"! 而是"最高速限"限5標誌
何時 "最高速限"限5標誌 成立 !
在什麼條件下 , 能拿出這面標誌來告示駕駛人遵守 ?

看法規!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依據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車速110km需有最小車距55m)。此"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的是有55m長的車距,可以110km行駛
若車距只有30m, 最高速限110行駛是不成立的! 硬要110是違反高管規則6 !
辦不到又如何能拿出這面標誌來告示駕駛人遵守 ?
車速是受限於車距 , 受到車距的制約 ! 不是想開多快就能多快 !

如果這樣仍然硬要壓縮車距去 "最高速限行駛"?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那裏能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 誰造成的???


如果 無55m車距 ,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速限是不是要換回到 高管規則5: 依速限標誌指示 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2025-12-27 21:07
  • 13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2)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