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ccordi wrote:話說違規就是違規 沒(恕刪) "要開砲的我沒意見,但不要把超速當成理所當然。"你的這句話替廣大的用路人回覆你不要把龜速當作理所當然,把守法當作藉口你開的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不是台1線,不是快速道路謝謝
Daccordi wrote:罰單事小,也早繳了現在才知道速限90,看錶速85這樣守法的行爲卻不是大家認同的車錶有速差這我也認了 沒想到這速差這麼大 如果速限90,我自己也有可能會在中線開85,但表速85,警察測77開單,這個範圍太大了,時速越低誤差越小,5就很多了,這樣誤差已經大於5%以上了,這2個數字一定有一方錯誤,但很難證明自己開在85。
philus wrote:應該是這樣才會被拍照吧?若是前面也有車,只是跟著大家等速前進,應該不會被拍照。 如果前方有車流的話基本上不會被拍前面有車就快不起來警察也不是吃飽沒事隨便開單有爭議的通常不會舉發
超速有寬限值也是有規範明定的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所規範3.汽車駕駛人違規幅度在下列範圍以內者:(1)超過最高速限在 10 公里以下,但長隧道除外。並不包含低於最低速限最低限速除了路邊的牌示外也根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予以規範第 8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