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rcent wrote:前面的對話都在,我怎樣跳針,怎樣斷章取義,拿出證據來啊!
是誰輸不起?這樣就崩潰你好不好笑?你跳針就算了還斷章取義,人家講一次你就跳針一次,真的是好笑!打誰的臉還不知道。
要我把你前面的醜事抖出來嗎?
國道警察局的說法你不相信,說現在應該有新的解釋了!
我請你拿出新解釋的證據
你隨便找一篇文章,斷章取義其中幾段話,然後說打我的臉?
好歹也拿出國道警察局的最新說法吧!
你知道什麼叫邏輯嗎?
waynecofe wrote:休息了好幾天,你的臉消腫了,又想被打臉?
隊長你這國道公路警察局的月經文到底要貼幾次?
waynecofe wrote:哪篇報導啊? 貼個連結來看看啊?
而且你每次只斷章取義,整篇報導應該是這樣
waynecofe wrote:斷章取義的顯然是你,沒看到原文,但明顯是文章作者自己的看法!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日前則有針對類似情況作出回應,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小型車可在不造成堵塞的前提下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但也提到,完成超車動作後即應變換回原車道,意即雖無相關法令規定,但為保持國道路況順暢,就算是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也應禮讓後方超車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