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7

蘆洲恐怖車禍波及女童喪命的路權討論

chiashin wrote:
錯!銀車撞的力道不大(恕刪)

時速80變換一條車道就失控邊緣,安安有上過高速公路嗎?
a515yy wrote:
超速行車影像曝光 蘆(恕刪)
恐怖駕駛
Ennsi wrote:
其實這起事件有可能會跟車速無關,除非黑車跟銀車車重差很多
不然就算走50公里被側撞後輪,基本上不太可能不失控
而那台黑車兩噸多重,當然速度也會影響,但銀車當下撞上去的力道應該不小


Ennsi wrote:
時速80變換一條車道(恕刪)


你的理論也很奇耙就是了
不如說銀車頂到黑車側面(變成一個支點)
而當下黑車的速度太快,兩車接觸的瞬間直接就讓黑車跟著銀車撞擊的方向順時針甩尾過去了,銀車根本不用多大的力道,黑車自己的車速才是導致如此強力的甩尾

銀車那種車速+距離,造成的力道是能有多大.....囧
直接把人放在銀車前面給他撞,兩腿也不會斷掉....
dallasoriginal wrote: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119002956-260402?chdtv

新北市蘆洲區上午發生兩輛汽車擦撞,卻導致其中一輛特斯拉跑車撞上正要過馬路的12歲女童身亡,警方初步認為是銀色三菱車沒有禮讓在主幹道的特斯拉,而特斯拉又在高速下,以致2車擦撞後,重力撞上過馬路的女童,不過,確實的責任歸屬仍待最後調查結果。。
警方指出,事故地點是無號誌路口,也沒有行人穿越線,僅地面畫有槽化線,依照道交條例規定,梁男的特斯拉有主幹道直行車路權,許男的轎車應禮讓,但該路段速限50公里,梁男當時車速推估超過80公里,已明顯違規。
至於女童一家人通過沒有行人穿越線的路口,因該路口周邊100公尺內無行人穿越線,依規定行人可穿越路口。
女童家人向警方指出,今天上午女童父親載著母親、女童及弟弟一家四口從淡水住處開車到蘆洲,要到女童的爺爺家,一家人剛把車停妥下車欲穿越馬路,走在最前頭的女童突然就被特斯拉撞倒在分隔島上
~~~~~~~~~~~~~~~~~~~~~~~~~~~~~~~~~~~~~~~~~~~~~~~~~~~~~~~~~~~~~~~~
(恕刪)


行人有 "絕對路權" ← 絕對 指的是"先後次序" 這一點 的"絕對"
當然, 路權都是比較級 , 只有優先路權 , 沒有 絕對路權
因為『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不是絕對的 "通行權", 人行徒步區完全禁止車輛進來(專屬於行人) , 高速公路禁止機車進來(專屬於汽車) ,其"通行權"專屬於誰? 是固定不會改變的

路權會變 ! 而且 這個路口 , 行人能進來使用 , 汽機車也能使用
路權 輪替使用 , 不是專屬於行人
次序上, 行人絕對優先
不是行人專用 , 汽機車永遠不能使用 這種"絕對" !

不是絕對 "通行權"
是 絕對 "先後次序" 路權 , 行人絕對優先"使用道路" , 其它車輛 必須要 停等,次序絕對次於"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 、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 VS 行人時 , 絕對均應暫停讓行人

dallasoriginal wrote:
很好奇台灣鄉民口中的絕對路權是從哪條法律來的?
為何全世界都只聽過汽車用路權,卻沒聽過絕對路權這名詞?
倒是路口必須減速或停車再開禮讓行人的用路法規是世界準則

到台灣卻變得天天行人被撞的滿天飛的文化?
昨天一位阿公推著嬰兒車綠燈過斑馬線也是被轉彎車撞飛~~
哀呆灣 行人的地獄~~~
(恕刪)

路權來自於法規 , 也就是法律規定 : 誰要讓誰

以法規明文規定 來解釋
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要求汽車(包含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設置規則第 224 條 , 設於交岔路口....幹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擁有路權的一方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喪失路權的一方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是閃紅燈那一方被禁止進入路口, 沒有通行權嗎? 不是, 仍然有通行權, 只是次序晚, 必須停等 。
只是次序晚於 閃黃燈 , 等閃黃燈(幹道)那一方離開 "路口"此一路權範圍之後, "路權消失", 閃紅燈(支道)這一方就能取得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這個路權 不是能 通行 , 不能通行 的 通行權
只是分派 不同交通 之 行進 , 時間更迭 就會轉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明文規定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
這是一種 "時間車距" 時間差 的『使用權利 』


並不是汽車用路權 ? 路權 不是跟隨著"汽車"? 只有汽車用? 而是跟隨著 法規所 指定的 "通行方向"
汽車是因為加入這個方向而擁有路權 ! 並不是因為 "汽車"的這個身份而擁有路權
並沒有聽過 "汽車用路權" ? 只有 汽車通行權

這應該是和 "通行權"混淆之誤會 路權是會轉換的 , 雙方都有通行權 , 雙方都能使用這個路口
Ennsi wrote:
時速80變換一條車道(恕刪)


比 KM77 更殘酷的測試....



我就說了,前陣子風靡的 KM 77 根本無法適用於台灣...

路邊就是一堆住家,一堆小巷子的路,敢這樣超速開....我每次路上看到....都在想....【撞】到是遲早的....不是會&不會的問題!!!
donhsueh322850 wrote:
我覺得銀色車主根本是分心了,一起出巷口的機車都停下來了
我覺得法官會判兩個車主皆有肇責,銀色車主會比較大的責任,根本分心了


地地道道的三蘆人開車,騎車作風!!!
pighead.jen wrote:
你的理論也很奇耙就是(恕刪)

支點…
「槓桿原理中,支撐於他物固定不動的一點,稱為「支點」。」
沒學物理可以Google一下也不難

你要說的支點,只可能是特斯拉煞車,車重往前,支點就在前輪
那槓桿原理就會讓銀車用小一點的力可以把特斯拉撞到這樣
曉杯子 wrote:
地地道道的三蘆人開車,騎車作風!!!

結果連被說是交通亂源的機車都馬上停下來了
銀車則表示「我什麼都看不到」
銀車支幹道侵犯主幹路權, 擠牙膏三寶行徑, 小過大罪, 第一戰犯.
黑特超速, 但超速不多, 肇責雖有但輕, 第二戰犯.
7:3嗎? 我覺得黑特其實更該死.
這個無視行人安全的台灣行車文化, 行人如過街老鼠, 過個路口閃閃躲躲.
我家門口就是個無號誌路口, 有斑馬線, 但是走過馬路沒一台車會讓.
什麼行人優先都是笑話, 50-60km/hr給你衝過來完全不減速, 你敢用生命捍衛你的路權嗎?
今天畫面上那麼多人過馬路, 不是眼瞎了應該都看的到.
黑特完全不減速只想霸凌行人路權, 終於出個差錯讓他偏向撞死人.
應該讓他負起更大的責任.
Ennsi wrote:
結果連被說是交通亂源(恕刪)


蘆洲堤防那邊的路~~~都超【陰】的!!!

A1 車禍,3不5時....
  • 6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6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