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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死闖紅燈婦被判刑 法官:行人走斑馬線就要讓


救世主說公道話 wrote:
無號誌時發生事故,行人百分百對,但有號誌時發生事故,都是交通工具的錯還是有待商榷
行人最大,帝王條款,世界各地都是,但不是無限上綱
不然就變成行人可以為所欲為闖紅燈,當然是拿自己性命去賭,但受傷及死亡都有得賠償的話,帝王條款擁有者的行人還是照闖不誤)

很多人喜歡自行解讀相關法規與條文....如上就是.

無號誌發生事故...如果行人是[突如其來]致使駕駛不能反應的話,在台灣有判決例子[主因還是行人的錯],
沒有啥100%是行人是對的.

主題今天這個案例...講的是:行人違規穿越馬路,只要是能預見其的駕駛者[都應該注意禮讓行人],
如果 在能反應能注意下汽車駕駛人因而撞傷了違規行人,就會犯了不禮讓行人之責.
交通法規本來管制的就是車輛,不是行人.

*有人說我沒注意到因而撞了上去..那不就很倒楣,是倒楣沒錯,而這個因由是你未注意(不專心)之責,
不是行人刻意讓你無法反應去閃躲.

(三)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救世主說公道話 wrote:
但行人不能因為帝王條款或個人素質不夠而違規後卻要守規矩的人負全責...(恕刪)



法規就是規範汽車都要禮讓行人

你騎車開車未禮讓在斑馬線闖紅燈的行人也是不守規矩

這是事實不用爭辯!!!

這案例的二審法官也說柯姓婦人闖紅燈過行人穿越道也有過失

汽車駕駛並沒有負全責.法官最後宣告緩刑3年予以自新

非常公正的判決
kurokawa079 wrote:

厲害
拿消防車救護...(恕刪)


也對
鬼島人民的特質就是
不理解就算了
還惡意曲解法律和他人的意思
判決書有公開
僅擷取部分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
    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
    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3
    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外出,本應依
    循前揭交通安全規定,在行經上開行人穿越道時,注意停讓
    行人優先通過,並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及採取適當措施,且依
    當時天候、路況、視距等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特別情
    事,竟疏於注意而貿然前行,致與步行於行人穿越道上之被
    害人柯曾xx發生碰撞,被告駕車行為顯有過失。而被害人
    柯曾xx為27年次出生之長者,於案發時已將近80歲,動作
    敏捷度自不若正值青壯之人,雖其並未遵守燈光號誌指示而
    闖紅燈行走於行人穿越道,然其步行通過上開行人穿越道之
    速度理應至為有限,當無可能猛然衝出以致被告煞車不及因
    而遭撞。換言之,被告若能留心注意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之
    被害人柯曾xx,並適時禮讓被害人柯曾xx優先行走通過
    ,即可避免本件車禍肇事及被害人柯曾xx死亡結果之發生
    ,而非全無迴避結果發生之可能性。本件車禍經原審送請臺
    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被害人柯曾x
    X為行人,行至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違反號誌管制
    (闖紅燈)由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與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
    ,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撞
    及行走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之行人,雙方同為肇事原因,有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6年8月15日中市車鑑字第
    1060007454 號函及所檢附之中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在卷可按(詳參原審卷第12至14頁),同於本院前揭認定,
    益足為證。雖被害人柯曾xx未依號誌之指示,由行人穿越
    道欲橫越臺灣大道,亦屬本件車禍事故之肇事因素,惟被告
    既有上開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之過失情形,自不因被害人柯曾xx於本件車禍亦有前
    揭肇事因素,即可解免被告應負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責,至多
    僅於量處被告刑責輕重時得予斟酌而已。而被告前揭過失行
    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柯曾xx死亡之結果,二者間顯然具有
    相當之因果關係,殆無疑義。


滅世最完美~
pco5 wrote:
https://udn...(恕刪)
zzz11111 wrote:



法規就是規範汽...(恕刪)

笑死哪裡公正了
還要賠錢有事嗎
你怎麼知道他故意撞的?
如果過失致死一定要賠不論原因
那不想活的人一定有辦法死了再拿一筆
kurokawa079 wrote: 笑死哪裡公正了
還要賠錢有事嗎
你怎麼知道他故意撞的?
如果過失致死一定要賠不論原因那不想活的人一定有辦法死了再拿一筆




既然「過失」致死 就是有責任
要賠也是很正常

kurokawa079 wrote:
你怎麼知道他故意撞的?
如果過失致死一定要賠不論原因

當然不是故意的
故意的就不是過失了

傲笑憐 wrote:
案例在哪?可以拿出來討論~

還是只是單純腦補,或是聽來的?...(恕刪)


http://www.104law.com/%E8%87%BA%E7%81%A3%E9%AB%98%E7%AD%89%E6%B3%95%E9%99%A2(%E5%88%91%E4%BA%8B)%E9%81%8E%E5%A4%B1%E5%82%B7%E5%AE%B3/42312495513

此案例,公車無超速違規,也沒有闖紅燈搶黃燈

發現闖紅燈行人時僅距離5.4公尺,煞車不及撞上

但法官認為就是要能隨時煞停閃避闖紅燈的,不管物理上達不達的到

要達到,除非每個路口不管紅燈綠燈,都先停車再開,那還要紅綠燈幹嘛?

Black Ocean wrote: 此案例,公車無超速違規,也沒有闖紅燈搶黃燈


發現闖紅燈行人時僅距離5.4公尺,煞車不及撞上


但法官認為就是要能隨時煞停閃避闖紅燈的,不管物理上達不達的到

要達到,除非每個路口不管紅燈綠燈,都先停車再開,那還要紅綠燈幹嘛?



你不能把上訴人的主張當成法官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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