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世主說公道話 wrote:
無號誌時發生事故,行人百分百對,但有號誌時發生事故,都是交通工具的錯還是有待商榷
行人最大,帝王條款,世界各地都是,但不是無限上綱
不然就變成行人可以為所欲為闖紅燈,當然是拿自己性命去賭,但受傷及死亡都有得賠償的話,帝王條款擁有者的行人還是照闖不誤)
很多人喜歡自行解讀相關法規與條文....如上就是.
無號誌發生事故...如果行人是[突如其來]致使駕駛不能反應的話,在台灣有判決例子[主因還是行人的錯],
沒有啥100%是行人是對的.
主題今天這個案例...講的是:行人違規穿越馬路,只要是能預見其的駕駛者[都應該注意禮讓行人],
如果 在能反應能注意下汽車駕駛人因而撞傷了違規行人,就會犯了不禮讓行人之責.
交通法規本來管制的就是車輛,不是行人.
*有人說我沒注意到因而撞了上去..那不就很倒楣,是倒楣沒錯,而這個因由是你未注意(不專心)之責,
不是行人刻意讓你無法反應去閃躲.
(三)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