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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我需要賠償嗎?

sunyearhuang wrote:
那是怎樣?沒引文,沒真相,不處理!


就是認得很隨便,#221開始,我懶得拍照囉,
前面就有幫拍的你不實指控,然後你認得非常隨便。

sunyearhuang wrote:
沒引文就不算是事實。我說了,只有再在你口氣不好時,我會以相似的句子回敬。
你可以開始找,不是這種情形的,找到一個我道歉一個。
找不到就不要跟人家談什麼事不事實了。損人的話可以吞回去了。
"胡說八道一堆","你態度高傲","你那大放厥詞 + 亂火套立場給人的態度"都不是事論事該出現的字。
大部份的網友也不會認同這種人身攻擊的言語的。少用吧,不,說錯了...是不要用。


都不是論事該出現的字眼?
那是你說的,不是什麼機關國家認證,

且那些形容詞是事實(是事實所以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
#221開始,你從那開始,就一直都不在溝通上
(說實在的連前面也不在,但態度沒那麼差),

你一直在說別人的合理懷疑,不能當作證據,
根本沒人說那是證據,而是可能性,(這段我前面回過你喔)
甚至說了你要說後方搞不好沒駕照什麼的,
(順便教教你,沒駕照與肇事責任,是分開的)
你說那是你的合理懷疑,我也不會說什麼,
你說不是證據 與 你的合理懷疑,
並沒有抵消別人的合理懷疑,
但你一直在用不是證據數落別人。

對掉落安全帽會不會阻礙交通,
又一直回答,你不管阻礙交通的問題,
你覺得這樣我該怎麼和你溝通?
當然是攻擊到你醒為止(你先態度不佳的喔),否則你永遠都不在溝通上。

怎麼會沒引言呢?當然有,
我回的都是,因應你回的言論而生的東西,
且是事實。
吵到最後都偏離樓主的事件了。
算歪樓了吧?
katana057 wrote:
且那些形容詞是事實(是事實所以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
#221開始,你從那開始,就一直都不在溝通上
(說實在的連前面也不在,但態度沒那麼差),...(恕刪)

沒引言,沒真像象。
跟你對本案的的一貫立場一致,嘴吧說是事實就是事實?
放心,我不會告你的,跟本不痛不癢,浪費司法資源而己。
如果口出惡言可以讓你快樂,就盡量。

badboype wrote:
吵到最後都偏離樓主的事件了。
算歪樓了吧?

說得是!
從一直推銷134樓安全帽鬆脫要罰82條開開始,就告訴它法條弄錯了,也給了正確的第31條,更指出那跟議題無關
他還是猛推134樓,還一直怪人家沒看清楚。然後突然又轉彎到第30條。還是錯的。還一直弄什麼陷阱自娛。
由他了,我不再回覆。
sunyearhuang wrote:
沒引言,沒真像象。
跟你對本案的的一貫立場一致,嘴吧說是事實就是事實?
放心,我不會告你的,跟本不痛不癢,浪費司法資源而己。
如果口出惡言可以讓你快樂,就盡量。
說得是!


有引言喔,但你看不懂,

你確定你真的有在溝通?
我看你連你怎麼說人都忘了吧,
從#221看過來,你又不仔細完整去做

sunyearhuang wrote:
從一直推銷134樓安全帽鬆脫要罰82條開開始,就告訴它法條弄錯了,也給了正確的第31條,更指出那跟議題無關。
他還是猛推134樓,還一直怪人家沒看清楚。然後突然又轉彎到第30條。還是錯的。還一直弄什麼陷阱自娛。
由他了,我不再回覆。


說過囉,正確的不是31條喔,
30條當然是對的,
你又比交通大隊副大隊長還大了,
前面你已經有台階下,但你不下,又繼續扯

提過N次囉,因為你說那"不是證據",
這是一個"非常嚴重個人主觀認定"(你老大還說你不個人主觀),
因為那是可能的,
你要說"需查證"才是對的,
你老大卻一直用"你的個人主觀"說別人都是錯的,

你甚至說了什麼因那是過失,不適用阻礙交通的法條,
我前面也說了30的裝載物掉落罰則,絕對也算是阻礙交通,
且罰得比82條還重(自己去看罰金),

怕你忘記,與別人閱讀不易,再貼一次
我說有過失,輸面很大的證據,
https://youtu.be/pquktNFB8ds?t=1m20s
badboype wrote:
吵到最後都偏離樓主的事件了。
算歪樓了吧?


不算,
因過失 與 他狂說 "不是證據",
且我老早就已經說了樓主已經和解了
請你也看看,那安全帽吹飛致人於死的判賠案例,

有明確證據,早就提告了,
誰還要跟你和解,
就是有人不願和解,才會去找明確證據,
他卻說他是支持和解的,毫無邏輯可言,

他反對擔心樓主吃刑案的,一直說別人說的,不是證據,
這是非常嚴重的個人主觀,
合理懷疑,經查證,也會變成證據,
他應答需查證等等,不應如此來數落他人,

就是不明朗,樓主才會來問,
而拿相關資訊與法條與因果關係,來勸奉樓主主動去和解的人,
卻要被他用他的個人主觀數落。
katana057 wrote:
不算,
因過失 與 ...(恕刪)

這樣吧,我的話我自己講,你就講你自己的,不要轉述或詮釋我的 。
我的論述,簡單的講就是:
沒什麼大礙就不要隨便興訟,法官很忙,看到小擦傷也要告人傷害的,免不了先臭罵一頓。但真要告人,因要入人於罪,會較民事嚴謹:刑事無罪推定,你要入人於罪就要有證據證明別人犯罪,不是別人要證明自己清白。 所以證據很重要,原告和被告的陳述不是證據而是要被證據來證明是否屬實。安全帽脫落和摔車是事實,但這兩者的因果關連性要靠證據說話。 (其中存在太多的可能性,責任比例有別)
車禍發生,受害者要告人,最要緊的就是保全證據請報警現場測量。這是最重要最重要的證據少了最重要的證據,上法庭就先矮人一截。若又沒其它事後證據(監視器,行車記錄,目擊者...),勝算很低。
(本案可用事證:摔車的騎士沒駕照(尚需證實),樓主和摔車騎士間還有其他機車行駛,沒事)

至於樓主所戴安全帽的鬆脫的罰責(若交警要罰的話)。先釐清關念。安全帽放在機車(任何地方),是運送的貨(物)品;戴在頭上騎車,則是規定的安全護(戴)具。為了騎士的安全,安全護具有其穿戴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罰則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 百元罰鍰。
當然若因安全帽鬆脫造成事故,騎士尚需負造成事故的責任。

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這是指故意設置妨礙交通之物的罰則。所謂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均是故意之行為,縱觀整個八十二條論及之行為均是故意而行為。所以才有開頭之"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
這和安全帽鬆脫緃使有彷礙到交通的過失導致妨礙交通是不同的。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這條也不適用樓主案例。第一,樓主安全帽戴在頭上是護具不是人客或是貨物,安全帽鬆脫既有其自己明確的罰則(前述31條)就應採用明確罰則。
你力推的影片案例,是否適用這條我都覺得有疑義。雖然安全帽放在機車上,算是貨物沒錯,但機車當時是在停放狀態不是行駛狀態。安全帽只是機車暫停時放在機車上,待機車恢復行駛時自然又會穿戴在騎士頭上成為護具。這只是我個人見解,交警要開罰在找不到其它適當罰責而採用相近罰責,只要受罰者不申訢,也沒什麼不可以。
用樓主案例,因同為是風吹落安全帽的,就認定適用同一法條,並不洽當。風吹落安全帽只是可證明安全帽沒扣好鬆脫或貨物沒固定好不穩妥之違規事證。適用法條還是要依安全帽沒扣好或貨物沒固定好之相關條例開罰。

最後有關公然毁謗罪,你似乎也有很大的誤解。我不會告你,本不想討論,但想想你若不知其然,將來踢到鐵板,其罪不輕(文字或圖畫為加重毁謗)。雖然又歪樓,但還是給你參考。
你知毁謗罪"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條款,但真不真實不是你說了算,而是要給證明,何況後尚有"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之排除項。
不要忘了,除了公然毁謗罪還有公然侮辱罪,它是不論事實的真偽都是成立的。
法律會這樣規定是因,人身德性的侮辱言語,真偽沒有標準,自無法證其真實。你罵人家"欠錢不還之徒",可以找事證證其實,但你罵黑道大哥"壞蛋",你沒辦法證其實。法律沒規定黑道大哥合於壞蛋之標準。

這幾天我要忙去,沒太多時間上網。有關本樓議題,我的言論僅止於我發的帖子,要簡單明暸我的看法,可參考本帖。其他轉述,詮釋,請網友一概視為非我所言。要指正,很歡迎,要罵要人身攻擊也請便。本人臉皮厚厚的,也不會浪費司法資源隨便告人。請放心。若能讓你們舒發情緒,也是功德一件。就醬了!
sunyearhuang wrote:
原告和被告的陳述不是證據而是要被證據來證明是否屬實。安全帽脫落和摔車是事實,但這兩者的因果關連性要靠證據說話。

前面提到的部分
[證據方法]這個先看一下吧!
小小小鼠 wrote:
[證據方法]這個先看一下吧!

我想你說的"前面"是指這句:原告和被告的陳述不是證據而是要被證據來證明是否屬實。
那個證據方法要說我懂是騙人,雖然希望可以討教,但好像不合適在這裡討論。
我把我前面的話改成如下(還是很白話),閣下是否同意?
原告(告訴人)和被告的陳述不能直接成為證據,而是要被證明屬實始得為證據。

很高興有料的討論,每一個指正表式我多學一樣。但接下來幾天,我上網時間不多,希望你一次能有更多指教,不然討論恐會曠日癈時。
sunyearhuang wrote:
我想你說的"前面"是指這句:原告和被告的陳述不是證據而是要被證據來證明是否屬實。
那個證據方法要說我懂是騙人,雖然希望可以討教,但好像不合適在這裡討論。
我把我前面的話改成如下(還是很白話),閣下是否同意?
原告(告訴人)和被告的陳述不能直接成為證據,而是要被證明屬實始得為證據。

很高興有料的討論,每一個指正表式我多學一樣。但接下來幾天,我上網時間不多,希望你一次能有更多指教,不然討論恐會曠日癈時。


又再講這種高傲的自話,
就是不明朗,樓主才來問,
才會提出合理懷疑與採證可能性,

你老大卻說的通通都不是證據,
那樓主來問,對你來說根本是多餘的,
你拚命說別人提的都不是證據,
甚至連正確法規與交通大隊副大隊長說的,
都能被你說是錯的,
一個機械系的能把法理扭曲成這樣,
真的是某方面超強,
你根本就是要樓主不要去和解。

katana057 wrote:
又再講這種高傲的自...(恕刪)


我第一次回他就跟他講了,
他想唬樓主去被告過失傷害與誣告.

我覺得他跟樓主根本有仇,
只是偽裝的很好.
其實他也沒錯,
樓主原來的觀念與態度,
被害到也是自找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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