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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一下子說內車道並排...(恕刪)


塞2個交流道不是說的,我一向譴責佔用內車道⋯

基本內車道不通就是中、外車道超車;但是如果中、外車道無法

超車那就會針對內車道車輛"提醒"他已阻塞了⋯

Gullit168 wrote:
速限110,內側車道時速90~100已經違法了

沒以最高速限行駛,而佔用超車道才是違規,沒佔用只是超車使用,沒達最高速限也不算違規。
yan49516 wrote:
沒以最高速限行駛,而佔用超車道才是違規,沒佔用只是超車使用,沒達最高速限也不算違規。
,...(恕刪)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要看當時的車流量
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此速限為何不同於 高管規則5 ?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 (每公里擠入17台車, 就沒有55m車距)


LOS A 代表:不多於7pc/km/ln。 車距 142.8m-5m=137.8m以上 , 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可以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LOS C 代表:不多於16pc/km/ln 。車距 62.5m-5m=57.5m以上 , 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可以換上"最高速限"標誌
但是, 每公里每車道內增加為17- 22 台車,為 LOS D
LOS D之 17pc/km/ln車距 58.8m-5m=53.8m
LOS D 代表 22pc/km/ln車距 45.4m-5m=40.4m, 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無法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只能換成(最低-最高速限) ,依限行駛

不堵塞之車流狀況下,綠色的 LOS A,B,C 有足夠車距, 能最高速限行駛(能夠改為單一"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
堵塞之車流狀況下, 紅色的 LOS D,E,F 無足夠車距, 不能最高速限行駛(不能單一"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而是使用"最低-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

但書限縮解釋!最高速限只能解釋為 速限"標誌"! 不能解釋為用路人的儀錶

根本問題在於內車道只開100,速度未達最高速限。
第二個問題,中,外車道開90-100,也是合法用路。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被規定成110,
中線80-110都可以使用。
外線60,
若要像h兄說的是疏洪道的概念的話,
則"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必須區別開來,不能通通都用110來當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
國外可以根據用路狀況隨時調整最高速限的速度,但台灣沒這個設備。

根據速限標誌,用路人本來就該依據自己的表速,
否則,就沒有任何一台車能開上高速公路了。

依目前最高速限都是一樣的情況下,在車多時,並排的情況是會存在的。

yan49516 wrote:
沒以最高速限行駛,而...(恕刪)


是的,只要是超車,沒最高速也合法,
縱使前方無車輛或是堵到後車
只要超完車回原車道即可

是前面的網友說以90-100並排中外線車輛
因無超車狀態,又無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違規

然後不去敦促警察取締
跑來跟01網友訴苦?

sblack1108 wrote:
話說某天跟朋友一起...(恕刪)


前後都沒車幹麻堅持走內線???
內線才是最危險的地方
先回答內車道可否超速這個問題
依照官方說法....

內車道依然不可超速.......最高可行駛速度為 119(有些路段只有109)

所以在戰一些有的沒有的之前....

應該先討論....超速者是否有路權

P.s:有人說無法時時刻刻監測每台車的速度,其實是有的

只是政府還沒做為而已

只要把ETC資料拿去換算隨時都可以開出罰單

為何??

因為門架距離是固定的.....只要在計算距離時間就可以得出該車的平均車速

誰都逃不掉.......飆車也會變成無意義

P.S 2 : 話說...GPS 速度不是真的很準確.....因為........

高速公路不是都全線在同一個等高線上,遇上有高低差的地方(如三義路段)

實際上是會有速度差異的...因為GPS定位點不會有高低的概念....他是平面的
TVS wrote:
依照官方說法...
應該先討論....超速者是否有路權
...(恕刪)

是的,您說的沒錯, 是否有"路權"
事實是, 超速無關路權!
綠燈一方超速能不能通過這個路口? 仍然有路權可以通過, 但超速違法
紅燈沒有路權, 能遵守速限闖紅燈嗎 ?
不行! 仍然沒有路權!
左轉車超速能不能行駛左轉車道? 左轉車仍然有路權可以行駛左轉車道, 但超速違法
直行車沒有左轉車道路權, 能遵守速限直行"左轉車道"嗎 ?
不行! 仍然沒有路權!
非超車是以何種路權進入內側車道的? 沒有, 並無該"車道"路權!
車道路權? 和車道速限? 是兩回事!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 都是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是否有"路權"
1.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發生之前, 是不是先要跨過內/中車道線,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
非超車無路權, 在跨過內/中車道線, 侵入內側車道之時, 就已經違反內側車道路權!
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了, 車身位於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
並不是跨行內中車道! 不是行駛於中線車道!就宣稱自己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後時序不分?
此時根本不能拿『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尚未發生的事實, 宣稱自己有路權?
非超車應行駛中/外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也就是處罰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路權是相對的,道路是公用的,不是只有一台車在使用! 還必須遵重"別人的路權"

2.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 法規沒有分配"最高速限"非內側車道不可, 其它車道都不可以, 沒有!
換一個車道行駛, 完全不影響"最高速限"(因為中線/外側車道也是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超車道卻被指定的車道路權, 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 只有一條車道被法律指定是超車道)

3."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擁有何種路權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55m路權,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個輪子都在車道線之內才生效!
這局限於車道內之路權, 只能往前後, 路權方向是↑↓前後! 不是往左右←→橫向(那一個車道?)的"車道路權"!
這55m從何而來?必須找法律上的規定
110km行駛的車, 法規分配多長的內側車道給這台車?
每台車依高管規則6之安全車距,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高管規則11: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進行這個動作時),不能插入(破壞)它人的安全車距之中,未保持除了自己,也有別人的安全距離, 這是該車可以隨時煞停之距離(距離不足就無法煞停),他車不得侵入, 只有該車獨享! 加上車長,這是法規授權的↑↓縱向(前後)路權範圍。
而依高管規則6之規定,110km/h為55m,加上車長=60m。
路權是有範圍的,法規明文規定只授權60m! 最高速限之路權並不是基隆到高雄!

4.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限縮解釋, 法規是"最高速限" ,不是用路人的"速度"!
這是一種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8-1-3但書,○○狀況下((條件):不堵塞,有55m車距)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說(更換速限!) 更換內側車道之速限標誌!
此時不是高管規則5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 是更換成 8-1-3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
誰去換? 主管機關被法律授權去換! 不是用路人!
( (如何認定車速符合速限?), 完全和這條法規無關! 也不勞用路人費心!

○○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內側車道"有條件"之速限,把原條文的"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最高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的權責, 這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如何自稱自己是最高速限行駛?)
這個條款是"速限", "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授予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並"無法"可容許路隊長不離開? 讓路隊長的車速就變成後面佇列車的"最高速限"? 讓路隊長決定速限?

因為這是例外規定! 是針對高管規則5的例外,例外法限縮解釋, 這是速限的例外! 不是車道路權的例外!不能擴張解釋!

5.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8-1-3但書,○○狀況下((條件):不堵塞,有55m車距) --(這是單行道)-→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不能逆向, 把句子反過來說的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效果)
1.倒過來說的, 最高速→不堵塞?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法律原則
2.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度!(主管機關之權責(最高速限)VS用路人各人之權責(最高速度), 違反限縮解釋!
3.持續行駛不離開? 是擅自加字是擴張解釋!引用歷史法規! 違反但書不得擴張,不得類推解釋之法律原則!

路權是寫在法規當中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就是以車道為主體, 設定這個車道的屬性,劃出超車道的左右範圍在那裏? 區分其它中/外車道
因此, 只要是在超車, 只要是車速高於中線的車,全都可以進入這個車道!
並不是如函釋所說狹義到只有前車與後車二台車, 而是車道上所有的車當中,若車速超過中線, 則走這個車道!

如果前/後車都正在超車! 都在超其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紅燈和綠燈不可能共用路權? 幹道和支道不可能共用路權!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所以後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但若前車沒有在超車, 前方無車可超? 則前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路權屬於後車

因為是在超車道上,是可以"持續超車", 但不能擴張但書為"持續行駛/行車"(不能不離開!)
這和速限多少,是否最高速限, 是一點關係都沒有!

內側車道之速限, 是進入這個車道後才生效 !
"最高速限"並不是法規分配走哪一個車道! 法規並沒有分配! "最高速限"行駛內/中/外三個車道都可以

不錯,複製文有稍稍改變。但還是自導自演的說法。
1,所有高管規則都沒提到路權,只有安全車距,你還是喜歡加油添醋的把車距當路權了。
其實安全車距會隨著天氣而改變,並非55公尺。
大雨天,車速變慢了,車距反而拉得更遠。
這只是為了煞停而留的車距,此時,並沒有規定大雨天時車距一定非得留多少,而是駕駛人自由心證去判斷來拉大車距。

2,是不堵塞才有最高速限行駛的但書,法律這樣規定並沒有錯,也沒有擴大解釋。

3,駕駛人當然得根據自己的表速開上國道,否則,國道上的最低速限與最高速限這兩個速度,誰說了算?
主管機關根據速限標誌取締,駕駛人根據自己的車速來符合速限也是合法合理,車速的不足所造成被取締的結果,是駕駛人得自負的後果。

3,最高速限的發生不一定得等到四個輪子進入內側車道才會發生。
因為中線的最高速限跟內車道一樣,都是110,
由110的中線到110的內線,很常用的行車方式。


herblee wrote:
是的,您說的沒錯,...(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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