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你只要一提到"超車"就等於"超速"
我們"合法"用路人"速限內"超車,一樣被擋住
你並未對超車的人測速怎知超速
nxwo wrote:
但一講到超車道,就變成:
「超速」+「超車」=無敵...(恕刪)
garychen1024 wrote:
這是你講的吧
是你只...(恕刪)
garychen1024 wrote:
還有你標題就這樣訂了你要我怎麼想
現在是沒有人知道後面有沒有超速
我只知我是在速限+寬限值內
所以理論上一定要讓後車
其實一開始就不應該把超車道當"行車"道
那就沒有讓不讓的問題
車流密度越高的地方,加上交流道上下車流也大
碰撞機率就越高,所以越往台北市中心的地方,
為了安全考量必須降低速限
如果今天把國家的交通法規當成3號國道速限
地廣人稀的德國當作土城以南的地區
地狹人稠的台灣當作中和以北的地區
德國的交通法規,無速限、內線道為超車專用道,慢車必須禮讓快車等,當作速限110
台灣的依最高速限得行駛內側車道,當作速限90
現在就好比有些人從土城上來到了台北發現
在土城以南開車,不僅道路順暢,還可以一路110狂飆
怎麼到了台北,不僅交通壅擠,還被迫只能開速限90,導致無法快速脫離車陣
所以就開始嫌台北交通法規有問題,車都已經那麼多了還降速限等...
然後應該比照土城以南的速限110
諷刺的是這些人可以接受中和以北跟土城以南的交通速差
卻無法接受無條件讓道跟內線淨空不見得適合台灣交通環境的現實
無條件讓道跟內線淨空基本上算是個兩面刃的交通法案
如果允許內車車道不必禮讓後方快車,容易引發路霸阻礙交通跟後方快車的車主的情緒失控(導致危險駕駛行為)
如果允許內車車道無條件禮讓後方快車,飆車族以後可能不侷限於晚上,連白天可能都會出來巡弋
而且內車道淨空,代表中線道快車必續持續變換車道已進行超車,而變換車道超車本身也是具有危險性的駕駛行為
所以這種交通法規沒有絕對性,端看各國當地的國民素養、道路品質、地幅大小、車流平均密度等一些背景去做法規立法的參考點
就像今天如果要中和以北的速限拉高到跟土城以南一樣的速限110以上,絕對不是立法就可以直接解決,應該先拓寬道路已降低車流密度,等達到接近土城以南的車流密度
這時再來談是否立法放寬速限,否則直接放寬速限只會製造更多的交通危險
所以我才說Herblee兄的順序錯了(劈頭就嫌台灣的交通法規,希望可以效法德國的交通行駛精神)
交通法規是有地域性的,所以我才說就連美國五十州自己都也都沒統一交通法規
而且目前內線長時間占用內車道,大概可以分成蓄意跟無意
有些人擺明要堵死內線,就算立法,最多也只有在警察執法的地帶有效果
卻也改變不了這些人的駕駛行為
對於無意者而言,也些人或許是新手駕駛、老爺爺或老婆婆、部分的女生因為懼怕中外線常有大車逼車,導致他們只敢開在內線,如果淨空內側車道,等於是剝奪了這些人行駛高速高路的路權
這些人每年稅也沒少繳,收費站過路費也站站都給,基於人人平等之原則
老實說我並不覺得強制淨空內線車道是一個好作法,所以美國目前一些州並未強制要求內側僅供超車使用,必須考量到有些人或許是不得不使用內側車道
大家都是以自己的觀點出發,但是交通部卻是必須顧及所有道路使用人
所以有些法規並無法令每個人滿意,但是它的立法基礎一定有它背後的考量
與其整天要求別人讓道,何不從自身做起交通禮節
自己無條件禮讓快車,自己遇到慢車示意前車禮讓,若前車不理會,自行找機會右側超車就好
現在大家都只會要求對方接受自己的意見,卻不肯改變自己的想法
如果有跟老婆或女朋友吵架的經驗就會知道,爭執從來無法有效改變對方的想法跟做法
只有自己先退一步,讓對方感受到善意,彼此才會互相體諒著想
以自己的交通禮節去禮讓其他用路人,感化其他人
等大家都有一定的交通禮節跟共識
最後才是立法保障大部分守法的用路人
豆腐仔 wrote:
引-自己遇到慢車示意...(恕刪)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
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
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
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
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
八三號函)
第九十八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
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
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
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
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
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
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
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
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
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佔用轉
彎專用車道。
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
各款規定行駛外,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
指示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