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CAT5805 wrote:權利,是法規給的,...(恕刪) 您的老師是哪位呀?該打屁屁喔~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權所以法條法規只是一種執行作為規範必須因時制宜其由來為人民賦予代議者權利審議制定所以您的說法是本末倒置喔!!除非您說的是古早的皇權時代集權主義的統治階層訂定法規箝制人權自由並以愚民政策鞏固統治政權......其實當初自以為聰明限制重機路權主管機關可以說是挖洞給自己跳原本大可比照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做法簡單行事即可(僅少數不適宜路段予以限制)真有啥問題再慢慢修正調整了不起可以以鄰近國情相同國家行之有年為由或一切推給WTO輕鬆省事結果自己亂搞一套從稅金與路權比例懸殊缺乏法源依據再來陸續面對後來的快速道路開放及未來考慮的高速公路開放變成必須對"開放"負行政責任無事搞得一身腥...........不過這棟樓好像不是論路權太嘮叨了不好意思~
SS GIRL wrote:機車何時有人權了?那我那部50CC的小綿羊的路權為何不能開放?它也想上高速公路逛逛阿! 只要性能能跟上正常車流車的車種,都歡迎一起來爭取路權~by the way,馬來西亞的高速公路的確是連50CC的都能上喔~
SS GIRL wrote:機車何時有人權了?那我那部50CC的小綿羊的路權為何不能開放?它也想上高速公路逛逛阿!? ...(恕刪) 台灣很難,日本也辦不到,馬來西亞好像可以,澳大利亞自行車也可以行駛路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