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法理看來
很多時候警員拍拍機車走"禁行機車"的罰單很不合理,
因為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乃是"最小干預"和"比例原則"
警員最喜歡偷拍的地點多是"公車多且路窄"或"路邊停滿違規汽車"的路段,
這種手段讓很多人感冒,因被拍到的照片多沒有現實危險 (也就是現實危害)
且常都是利用機車族閃避汽車(主觀上避免危難)的行況下開單,
明顯違反比例原則,這種罰單可說完全違反行政法的精神...
其實都是耍不懂法律的小市民而已,
以前高中時候,
公民老師是申訴達人,
某次騎機車上人行道被開罰單,
後來直接透過舉證(路邊有違規停車 且路面有維修狀況等)
申訴的理由以"憲法保障公民避免緊急危難權利"等等,最後撤銷罰單~
明顯的台灣很多人被開單就摸摸鼻子交錢,
不管是否去申訴,反正警員就用力偷拍瘋狂開,
對於自己開出的罰單不用負擔公務員瑕疵責任,造成這種亂象,
實在是立法上需要檢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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