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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歲女童未走斑馬線被撞後還被開罰單

JasonChenTW wrote:
標題殺人法, 樓主沒...(恕刪)


我只是照著網路以及電視上標題

冤枉啊,大人~
在這裡我只看到會躲在電腦後批評他人車子的人...心智有成年嗎?
警政署長才說"微罪不罰"...警員就違抗上命....
P.S:警察開發單 有獎金可拿的......才不管你幾歲...績效獎金少他才會難過

交通小違規 七月起微罪不罰
【中時電子報 】

黃如萍/台北報導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交通部昨日決定在處罰條例細則中明訂,超過速限未達十公里、酒精濃度超過容許值○.○二毫克以內,將不予處罰,且未帶行照、駕照或深夜在紅線停車等輕微違規,七月起也將只開勸導單而不開罰。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長何國榮表示,員警將把開出的勸導單做成書面紀錄,並要求駕駛人簽名;若駕駛人堅持不聽勸導,必要時,員警仍得舉發。

超過最高時速多少公里才會被罰?十公里或最高速限的十%?酒測標準有無彈性空間?由於未明訂,加上測試儀器常有誤差,員警取締時常與民眾發生爭議,迭生民怨。

交通部路政司長李泰明指出,考慮汽車機件、交通執法儀器之誤差值,對於汽車超速及酒測的違規勸導標準,納入法令中明訂,即超速十公里內、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零點零二毫克內及超載不超過限重的十%,均不開舉發單。

而且,為保持執法彈性,以及行政罰法微罪不舉的原則,對於不妨礙交通秩序及安全,且情節輕微之交通違規行為,明訂可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勸導即可。

根據上述原則,駕駛人若未帶行照或駕照,汽機車牌照汙穢,未依規定按鳴喇叭等都將被列入微罪,除非影響交通安全,七月起將不會再告發了。另外,凌晨零點至六點深夜時段在禁止停車路段停車,或汽車車輪不小心「踩」進機車停區內或壓到停止線,或因緊急救護傷患、接送身心障礙者而於紅線上下車,未來也將不會再收到罰單了。
http://tw.news.yahoo.com/060512/19/34pnx.html
行政法上的法理看來

很多時候警員拍拍機車走"禁行機車"的罰單很不合理,
因為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乃是"最小干預"和"比例原則"

警員最喜歡偷拍的地點多是"公車多且路窄"或"路邊停滿違規汽車"的路段,
這種手段讓很多人感冒,因被拍到的照片多沒有現實危險 (也就是現實危害)
且常都是利用機車族閃避汽車(主觀上避免危難)的行況下開單,
明顯違反比例原則,這種罰單可說完全違反行政法的精神...


其實都是耍不懂法律的小市民而已,
以前高中時候,
公民老師是申訴達人,
某次騎機車上人行道被開罰單,
後來直接透過舉證(路邊有違規停車 且路面有維修狀況等)
申訴的理由以"憲法保障公民避免緊急危難權利"等等,最後撤銷罰單~

明顯的台灣很多人被開單就摸摸鼻子交錢,
不管是否去申訴,反正警員就用力偷拍瘋狂開,
對於自己開出的罰單不用負擔公務員瑕疵責任,造成這種亂象,
實在是立法上需要檢討的地方!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小海≧▽≦ wrote:
dickhuang ...(恕刪)


看一下原報導:
〔記者劉榮/台北報導〕牽小孩過馬路可得小心,沒有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挨車撞不但討不到便宜,不管小孩多小,還會吃上罰單。

裁罰300元 女童家屬錯愕

台北市中山警分局二月處理復興北路、長安東路一起計程車撞上行人的事故,王姓老婦人帶著二歲多的外孫女外出購物,當時綠燈,兩人橫越長安東路時,老婦人因手上提滿重物,一旁的外孫女步伐沒跟上,兩人距離相差不到一公尺,外孫女沒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被右轉的計程車撞上,當場嚎啕大哭。

我還是覺得計程車應本不想讓行人,他有受罰嗎?

Dick
台灣的計程車駕駛都超沒品的
(我是說大部分, 但也有少部分很有品)
比如說:
1.很多地方是綠燈時,車輛可右轉時,此時對面的行人也會過馬路,但若同時遇到計程車要右轉....此時計程車"絕對"不會禮讓行人....行人看到計程車就先讓他吧,不然傷到的是自己
2.道路縮減時,例如下高架橋有時會兩車道變一車道...此時若遇到隔壁是計程車....他絕對是直接跟你靠過來.........好像完全不怕撞到一樣...已經遇到很多次
3.被計程車"叭"(按喇叭)是正常的.....如果你要換車道需要超他的車....100%會被叭....毫無禮貌可言
4.計程車超霸道...兇....小女孩遇上他 ,再加上遇到這種警察,會發生這種事...只能說..小妹妹,你可能年紀太小還不知道社會上計程車跟警察是不能惹的......

P.S:所以建議大家沒絕對必要不要搭計程車.....
不知道台灣何時才有像日本電視劇一樣那種:穿白手套又彬彬有禮的計程車
dickhuang wrote:
看一下原報導:〔記者...(恕刪)


有錯的是沒禮讓行人的計程車駕駛,

還有那只會亂開單拼業績的XX條子...
JasonChenTW wrote:
標題殺人法, 樓主沒看電視?
警察罰的是"監護人", 發生交通事故為釐清肇責所開
PO文來引起公僨(恕刪)

果然引起一堆白目在憤慨
搶錢偷拍, 禁行機車都扯出來

開單的是交通隊的內勤警官事故初步判斷
在交通事故就雙方違規部份需開單處份
至於肇事主因次因不是警方的權責
須送鑑定或司法系統

同樣文章不同反應, 是因為這裡違規喊被警察搶偷的白目比較多嗎?
兩歲小孩收到罰單.
Jason Chen @Taiwan
JasonChenTW wrote:
果然引起一堆白目在憤...(恕刪)


有必要扯到白目這個字眼嗎...

只是討論關心一下罷了

只是認為受罰的是家長而不是女童,

而新聞報導的則都是女童受罰,

家長在哭訴,沒談到罰的是家長。
在這裡我只看到會躲在電腦後批評他人車子的人...心智有成年嗎?
TY8538 wrote:
有必要扯到白目這個字...(恕刪)


樓上的樓上也很"認真"喔~

如果你這麼利害的話請您來解釋行政法的原則,
還有行政罰合理限度的界定,以及罰單申訴的權利給大家見識好了~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如果小孩是因為什麼原因..原本走在斑馬線上..但卻被逼的走出斑馬線 80cm .. 那當然情有可原 ..
(但就算情有可原也應比找機車被拍行駛禁行機車道一樣..誰管你什麼原因情有可原..自己找證據去申訴)

另一種情況是.....一堆人走斑馬線走到末端後...
就自動偏離斑馬線..斜著走出去了.....
駕駛人根本不知道這樣到底算不算是走在斑馬線上..到底需不需要禮讓這種走斜的出去的行人 ..
走斜的根本就是走在馬路上......真想給他撞下去 !!

這則判例可以當作依據嗎 ? 腳不是走在斑馬線上不管偏離多少都算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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