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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求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01項09款之03(停車方式不依規定)的問題

依照你畫的圖
你根本就不是停在停車格內
還擋到其他停車的車輛出入
不給你罰單要給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
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
;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
   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第一百十二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
   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
   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
   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
   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
   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
   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
   ,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
   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
   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
   ,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
   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
   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
   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
 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
 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
 、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所以按照以上條例,機車(綠白黃紅)視同汽車管理!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Newman.Chen wrote:
不過法條中是對汽車駕駛人所的處罰條例,並未載明機車是否也比照辦理



汽車定義請見

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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