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航員 wrote:違規就是違規當然沒人有意見啊!差別就在這裡好好思考一下吧! 沒有被加油添醋,大肆渲染,並且質疑其路權的正當性,當然沒人會對單純的違規事件有意見,真正的差別其實是在這裡才對喔,好好"再"思考一下唄...
就說這種違規沒啥好討論的,台灣人耶,不違規還叫台灣人嗎?什麼車都一樣啦,管你汽車重機小綿羊腳踏車,只要是台灣人駕駛的,違規請把它當正常,大家以後就別再po類似的照片上來啦(無論重機違規還是汽車違規),浪費網路資源而已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 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大同分局ttpp01@tcpd.gov.tw萬華分局whpp@tcpd.gov.tw中山分局zspp01@tcpd.gov.tw大安分局lhhu22@tcpd.gov.tw中正第一分局c1pp01@tcpd.gov.tw中正第二分局c2pp@tcpd.gov.tw松山分局sspp@tcpd.gov.tw信義分局sypp@tcpd.gov.tw士林分局slpp01@tcpd.gov.tw北投分局ptpp01@tcpd.gov.tw文山第一分局w1pp01@tcpd.gov.tw文山第二分局w2pp01@tcpd.gov.tw南港分局nkpp@tcpd.gov.tw內湖分局nhpp@tcpd.gov.tw交通警察大隊lei@tcpd.gov.tw
這樣停車有什麼不對?台灣很多地方到處是紅線,(尤其是市區),有時在不太會拖吊的地方停汽車是很正常的啊!相信有在市區開過汽車的人都會認同這種行為吧!這種文章主角若是重機,還有點炒作價值,若是其它車種,則直說..是垃圾文,還有人搞不清楚每月來一次,實在令人費解。把重機拿來大作文章的,只是少部份對重機認知錯誤的人,相信很多汽車駕駛對他們的言論也不能認同,我們實在不必和他們一般見識,只要每次在他們發文時,曉以大義,順便也讓大眾了解重車,真理是愈辨愈明的。借用禿驢發揮一下,請米大莫怪!
onizuka54045 wrote:好奇怪唷!這篇蓋樓怎麼蓋那麼慢,難道真的多兩輪有差嗎...(恕刪) 可能跟沒人護航有關吧?若是另一種車,樓可能蓋的特別快. 因為護航的比批評的多.他們可以給你100個理由.例如這個.同樣在討論是否停車違規,結果反應卻不盡相同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870233&last=9506503你要習慣這版的生態.
老爺不要這樣 wrote:可能跟沒人護航有關吧...(恕刪) 老爺您又亂說話了...正常來說,沒有人會因為天天看到汽車酒駕撞死人,而跳出來鼓吹收回汽車路權,那麼自然不會有人有異議,因為大家會認為這是"個案"。相對的,卻常有人因為看到幾台重機超速或不太規矩,就跳出來大力鼓吹收回重機路權,當然守規矩的騎士要上來抗議啦,不然莫名其妙被抹黑,你會很爽嗎?不過呢,我相信老爺你還是一樣看不懂我在說什麼,下一次還是會把"護航"這類字眼拿出來掛嘴邊的,噗...對了,你們家那位勳老爺沒來啊?他不是跟你都同進同出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