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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和解】出了車禍之後,對方要告我過失傷害,但肇事的責任不是我..(已開庭一次)

補一下我問過警察!

關於誣告這個也不會成立因為他告你過失傷人!

因為對方受傷是確定的所以他沒誣告但對於你如果責任不在你所以也不會成立過失傷人!(如有錯誤請指正)
其實你別太擔心~~~
萬一他告你.程序上還要經過車禍鑑定小組判定過失...
如果你沒有違規.筆錄上也是有利於你.那你就別太擔心了...
且車禍後你有通知保險公司出險.就表示你已經有再處理了.並不是不聞不問..
就讓他告吧~~
因為對方早產與車禍有否直接關聯不是對方說了就算.
這也要經過鑑定的.如果是.那是誰造成的.誰該負責任.檢察官也會查..
頂多開個一兩次偵查庭..
接著就宣判.人也不用到.答案直接寄到你家..
依據我自身經驗以及朋友的遭遇....
80%直接宣判這傷害案不成立.
20%要負些道義上責任.
別太擔心上法庭.現在法院不比以前.不再有舊思維了.
也不再有大車>小車>機車來作為考量.誰錯誰就該負責...
我看你這案例跟我愈過的很像..
也是對方不想花錢就要求我方賠.不賠就提告....
我處理方式也是跟你一樣.早早就申請保險理賠
只是保險公司這部分怎賠賞.他們經驗豐富.該怎賠就怎賠.絕不肯多賠
所以才被對方告傷害.不然就補足保險賠賞後的差價..
只是我的案例比你複雜多了.但結果都是老子不爽~給你告啦
結果呢~~~
案子判不成立之後.馬上打電話來求情.因為他怕我反告他..
律師是說我可以要求名譽賠賞以及精神損失.(這之前我可是白紙一張.法院連經過都很少)
不過呢~我大人不記小人過.且對方也算是遠房親戚...所以就算了....



沒人受傷,路權最大。 有人受傷(死亡),死傷者最大!

雖然對方違規,但您也是:應注意、該注意、而未注意。

你一直說對方違規,會讓人覺得您是因為她違規,而懲罰她。

↑ 看過一些案例的心得感想 ↑

為什麼都是大車的錯?因為小車比大車容易受傷(死亡),而死傷者又是最大的!
lee884309 wrote:
補一下我問過警察!關...(恕刪)


恩恩,大概瞭解你說的意思,
我一開始也沒打算提出告訴,
只是對方老是說他們有孕婦比較吃虧...
這一點讓我很受不了...
不用理"牠"
讓"牠"告
檢察官會送交鑑後不起訴
前提是...交鑑你一定要到, 確定你肇責"0"
Jason Chen @Taiwan
按照信賴原則來說 需要兩段式左轉的路口 不應該有人會直接左轉
所以這會是可以拿來抗告的理由 但是必須確保自己是在速限內且已盡到該注意的義務
前不久中和有一位學生騎車撞死路邊突然衝出的老婦人就是以路權而勝訴的。
(因在合法的速限內 確實無法閃避老婦人 且就信賴原則 行人不應隨意穿越道路)
ps:(74年台上字第4219號判例)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84年台上字第5360號)

duke7531 wrote:
恩恩,大概瞭解你說的意思,
我一開始也沒打算提出告訴,
只是對方老是說他們有孕婦比較吃虧...
這一點讓我很受不了...


我了解!我為什麼會問警察這個就是因為我跟你一樣發生過差不多的事!

所以我才問警察可不可以告他誣告!
另一篇大致說過了,這邊還是再簡單說一遍....

刑事責任方面,是看有無過失;民事賠償部份,才適用所謂過失相抵
有無過失,客觀上主要是依你當時是否俱依交通規則駕駛來判斷,但不意味你注意(遵守)交通規則就必然免除過失責任!
舉個扯一點的例子,假設,前方有行人跨越分隔島,但因仍有段距離,依一般駕駛人情況判斷原則都可煞住車子避免車禍。但好死不死你是個剛拿到駕照的新手,雖然都依交通規則行駛,無奈緊張之下煞車不及仍撞上,因此,即便對方違反相關法規在先,此時,你依舊免不了過失責任,仍有遭受刑事追訴的可能!

講白話一點,即便換做任何人面對跟你一樣的情況也無法避免事故發生,你就可能無過失責任;但相反的,如果全世界都能及時反應以避免事故發生,你卻不行,你就可能有過失!
Billy.Huang wrote:
另一篇大致說過了,這...(恕刪)


恩恩,大大這樣說我懂你的意思,

目前也已經向交通大隊申請初步判定了,

到時候出來就可以知道結果了,

對方昨天說要拿資料去派出所準備告我,

結果今天承辦員警打過來卻說對方昨天沒有拿過去,

完全不知道對方到底再做什麼...
現在的法官已經不會有大車一定要賠小車的心態了,如果車禍發生兩造都有受傷,兩造當事人都可提出傷害告訴,所以對方可以針對他受的傷對版大提出告訴,不過法官也是會依比例原則宣判,如果版大確定無違規的話對方如果提告就去走一趟法院吧!!如果有開庭請記得要出庭,不然依一造辯論可能會有不好的結果,以上為個人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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