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chih wrote:台灣讓 Volvo 進到台灣銷售 , 台灣不是很 x ?
中共國吉利沃爾沃又開ACC...(恕刪)
曉得 wrote:
國道1號北向147.8公里苗栗三義路段19日10點25分發生重大追撞事故。一輛租賃廂型車與特斯拉發生碰撞後,雙方駕駛下車查看,未料後方Volvo自小客車隨即追撞上前車,釀成2死2傷的悲劇。
45歲江姓男子駕駛租賃廂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時,追撞36歲李姓女子駕駛的特斯拉,雙方隨後下車站在兩車中間交談,協商處理車禍事宜。
怎料後方51歲林姓女子駕駛自小客車追撞租賃車,導致租賃車向前推撞江男、李女及特斯拉。事故造成江男與車上一名62歲菲律賓籍女乘客傷重,送往苗栗大千醫院搶救後雙雙不治,李女與林女則受傷送醫治療,江男與李女已報請檢察官抽血檢測,林女酒測值為零。
RIP , 特斯拉女駕駛今晨不治 , 已經3死
https://www.1968services.tw/history-incident/event/5015641#camera-1
又發生 內側車道 的追撞 , 又是超車道被拿來巡航 ?
法律怎麼寫的
處罰條例33 :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1) 超車道是 讓快車 與慢車 對調 前後位置 , 讓快車在前, 慢車在後『換位置』的左側繞道
(2)『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疏洪道) , 換到左邊繞過去,此 能量波被間距拉開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 能夠疏解 的車道
(3)位於主線 最內/左的車道, 讓車流由左側超越 , 建立整體車流 左快右慢的次序 , 避免車流擾動
法規命令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全路段都有設置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指定內側車道 路權
法條明明區分有 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 VS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是有 10公里的 『速差』(V2 - V1 > 10 km)
最高速限 和 行駛速率 明明是法條上 不同事項
法條白紙黑字做了區分 兩者不同
8-1-3 但書 :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
條文當中沒有半個字的 行駛速率
怎麼當成 行駛速率 在解釋 ?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依設置規則85為「依限行駛」!是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依限縮解釋,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僅能依明文規定去解釋為 不得 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速限
不能解釋為 拿車速去佔用車道 (蠻荒叢林法則的開快車搶位佔道)
規定為超車道!如果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根本就是走錯車道了,在侵入內車道車道線之時, 就已經適用
處罰條例33-1-3 之"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無路權的該車不會出現在車道上 ,根本不可能發生之後的時間才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為何要 這麼嚴格解釋 ?
隨意反轉不行嗎? 一面最高速限標誌「限5」類推變成了車速 ?再挪移 無條件遵守的"速限義務" 倒述說成這是使用權利 ?
權利 和 義務 混淆不分 不行嗎 ?
不行 ! 任意類推做擴張解釋 是扭曲法條原意
大法官釋字394號解釋了釋憲與法律學理的核心原則
(1)授權明確性與限制:涉及限制人民自由與權利的法律效果或構成要件,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
(2)但書與例外從嚴:法規中的「但書」屬於原則規定的例外
明文規定 在那裏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使用權利),不得超速。
高管規則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採嚴格解釋 8-1-3 但書的 單一"最高速限" , 能對應的 原則規定 只能是 高管規則5 :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的例外
而不可能類推擴張為 8-1-3 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的 例外 !
大法官釋字499號解釋 : 限制性質(最高速限)的但書與法規解釋,應採嚴格解釋原則。
凡是涉及人民權利限制、處罰構成要件或例外排除規定,均不得任意進行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其適用範圍應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依設置規則85為「依限行駛」!是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依限縮解釋僅能依明文規定去解釋為 不得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不能解釋為 得以佔用超車道? 去牴觸高管規則8-1明文規定的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解釋為 得以持續行駛 ? 去牴觸安全規則101條明文規定的 「行至安全距離後 ,駛入原行路線 」 收回路權要求離開
8-1-3但書的"最高速限"依法必須限縮解釋 , 是不能反轉擴張再挪移 !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8-1-1 ,8-1-2 有沒有區分 "最高速限"之路段 VS 「行駛速率」之小型車? 有 ! 兩者不同
8-1-3 但書 是寫 "最高速限" ? 還是 「行駛速率」?
怎麼會將8-1-3但書誤會為是「得以該路段容許之行駛速率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何會誤解 ? 路段(硬體設施-軌道) 混淆成 小型車(軌道上移動的載具)
容許侵入法律授予他人使用的車道? 所要付出得代價是
(1)營造高車流密度擠在內車道
(1-A)密度增高無車距能吸收車流衝擊波 →車距縮小「致堵塞」
(1-B)更多因路權衝突所引發的車與車的碰撞
(2)製造不必要的『車流擾動』左右開弓 , 牴觸車流左快右慢的次序
(3)法律明定讓快車與慢車互換前後位置的 「超車道」 消失
(3)製造"車群" , 一群車擠成一團 , 車群與車群之間空無一車
(4)車群與車群之間空無一車,讓"道路真實能容納的車流量下降"
這些上述每一點臺灣國道獨步全球的亂象 , 都是經過發表於科學期刊上的論文報告證實過的
悲劇仍然一再發生
內政部臉書貼文寫了 4 點
1、內線道為超車道,非超車行為時,請勿占用。
2、完成超車後,應切回第二車道。
3、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4、慢速車及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使用隔壁車道作為超車道。
請大家一起遵守規定,不當超車道上的路隊長,保持國道上的行駛暢通!

內政部臉書2022.10.21 說明
1、內線道為超車道,非超車行為時,請勿占用。←對應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完成超車後,應切回第二車道。←對應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至於
3、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根本沒有將 最高速限(限5標誌)解釋為 駕駛人的車速 , 而是照著8-1-3但書 的條文寫 "最高速限" ←這是行駛內側車道的限制!
對應的法條是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標誌 對於 駕駛人 , 所對應的法條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駕駛人被速限標誌告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只能無條件遵守
那裏是駕駛人自行定義? 將自己的車速吹噓成最高速限標誌「限5」?
標誌(最高速限) 對於 主管機關 內政部及交通部 , 所對應的法條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律授權 給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的『最高速限』限5標誌 , 不知道為何被反轉扭曲成 駕駛人的車速?
豈有主管機關放棄法律授予"調整改變速限"的職權?還放任駕駛人拿自己的車速去自訂『最高速限』?
已經依"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及8-1-3本文規定去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後,必須『依限行駛』, 完全沒有能以此佔用車道的含義
在上方的第2點已經說了, 完成超車後,應切回第二車道
herblee wrote:
RIP , 特斯拉女...(恕刪)
herblee先生請你不要一直在這論壇洗版,鄉民沒有義務聽你的自創文法跟獨到法規見解。
另外,請你就別再躲了,請直接去找台灣官方,你這人跟我說他們都是錯的說很久了,但我沒見過你去糾正他們,你只會在這不斷重複貼上你的錯誤法規見解,然後又補上一句你只是列舉法規,怎了?所以官方見解錯了誤導台灣人沒你herblee的事?但論壇上見解跟官方相同就有你herblee的事了?這啥邏輯?
想知道herblee先生到底在玩什麼的直接看這篇01論壇的交通法規是跟台灣脫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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