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54717 wrote:
被騎電動輔助自行車的學生從後方
有牌可以上路的那種???
嚴格來說2:8(你責2),為什麼不放三角警示牌???
閃雙黃燈表示你以告示車子有不明狀況,後方來車應注意;
後方追撞一律都是應注意未注意。
不用和解,因為你只要告訴對方應為強制險只願意陪這麼多,
請他去跟保險公司談,那是保險公司的事情。
其他的損失請他拿出相關證據,否則可能連檢察官都不起訴。
講難聽點,有聽過"碰瓷"?或是賠他個三千,等他收下,告他詐欺取財。
依法,看你停車環境,右邊是機車停車格(?),應該就是一張並排停車,違規罰單。
如果有通報道路救援,甚至連罰單都開不成。
但是啊,如果是路邊臨停(買東西、接送家人),非法占用,你全責喔,賠到對方滿意。
簡單說不論你當下有沒有違規,車禍都必然會發生。若為「不可避免的結果」,那法院就沒究責當事人過失刑責的必要。
我認為刑事過失傷害的部分有機會拚到免責,至於民事賠償的部分不管有無免責,有保險處理就不用擔心。
話說路這麼大條還能騎去撞到,只能說對方自己心不在焉。如果硬要咬那半個車輪的違規來拗修車費、賠償金,我應該是不會跟他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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