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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 國道 超車道就是....等著事故的車道。

herblee wrote:
始作甬者 是誰 ?


不就是你herblee嗎?後車沒保持安全距離上來逼車,你herblee卻跟我講了半年全台灣人沒人懂法,只有你herblee懂法。

我只是單純上網提醒台灣駕駛要保持安全距離,而你herblee卻把01論壇當作法庭各種開庭,herblee你在這論壇表演這些幾十年了你是有多缺舞台?

麻煩herblee你趕快去找台灣官方,整天在這亂講一通洗版,看久了真的會膩。

====我是分隔線====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herblee

對不起,你的官方根本沒提到衝擊波?更沒有提及由佇列車流5-6台車,個別單一衝擊波合併組成,能突破車距的"廣域壅塞J波"找台灣官方?但是法律及法規都指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為路權,法條白紙黑字有您不看?

2026-03-18 17:46
諸葛小花

herblee 我會考慮找我的官方跟你談的,我諮詢後會評估

2026-03-18 17:51
herblee wrote:
沒問題,請繼續貼更多,不是說這是錯誤嗎? 貼更多不就錯更多
2026-03-16 13:13


to herblee

想了解的人自己點開索引就知道答案,我貼出來是給新來的小夥伴看的,可不是給你herblee看的。

你herblee自認為是台灣唯一懂法之人,且持續在這論壇張貼錯誤訊息十幾年,你看你是要停止這荒謬的行為,還是去糾正台灣官方都可以,你自己二選一。

====我是分隔線====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這樣太危險............
學長都很兇...
會撞的,逃到路肩一樣照被撞…..


Xantia_L wrote:
(恕刪)


你懂法嗎?這場車禍跟安全距離無關,大法官都開釋了,你為啥不服從?






只要在內線就會被撞,因為前車不懂路權,不懂路權就會發生車禍,不懂法的才會說是安全距離的問題。
herblee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是路權規定,高管規則8-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路權規定!不是只有前車和後車兩台車會有『速差』?佇列6台車的『速差』能累積成突破車距的更大衝擊波?更需要遵守"內側車道路權"

2026-03-18 17:53
諸葛小花

herblee 我會找時間去諮詢的,herblee你等著。

2026-03-18 17:55
narcissus_tulip wrote:
我內側都開110了,為何要換車道反正我內側110就對了


上國道確實要切來切去才會精神專注,才安全
固定開同一道會睡著或恍神,很危險
herblee wrote:
既知安全規則94『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豈不知道安全距離用意為何?以為車道上只有前車和後車兩台車會有『速差』製造衝擊波?不知道佇列6台車的『速差』能累積突破車距的衝擊波?不必遵守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2026-03-18 13:09


to herblee

沒保持安全距離也能胡扯喔,herblee你要胡扯到哪時候?扯到大家相信只有你herblee才是對的時候嗎?

上路最基本就是遵守速限保持安全距離,安全距離就是拿來防止這種況發生的,沒保持安全距離就是沒注意車前狀況或是故意逼車而已,只要沒保持安全距離前車煞車你就是要撞上去,不論是在高速公路哪一道都一樣,甚至連市區也一樣。

還速差跟衝擊波咧,按照你herblee的神邏輯,市區內線應該要天天撞,因為天天都有左轉車。你herblee不只看不懂法規到處PUA人,現在還搞起神邏輯來PUA了,麻煩herblee你直接去找台灣官方好嗎?


====我是分隔線====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herblee

《還速差跟衝擊波咧》?看不懂速差衝擊波Shock Wave沒關係,提供波速公式:Us衝擊波速度=q2-q1衝擊波前後的交通流量Veh/h除以密度差k2-k1衝擊波前後的交通密度Veh/km

2026-03-18 18:11
諸葛小花

herblee 你等著我這禮拜會找時間去諮詢,你不用躲在這繼續PUA,我一點興趣都沒有

2026-03-18 18:12
諸葛小花 wrote:
你懂法嗎?這場車禍跟安全距離無關,大法官都開釋了,你為啥不服從?
只要在內線就會被撞,因為前車不懂路權,不懂路權就會發生車禍,不懂法的才會說是安全距離的問題。
..(恕刪)


怎麼會和安全車距無關 ?
這是您自己諸葛小花 的說法 , 又再度 運用滑波誤謬 編輯 別人講的 ?

能編輯 改寫 扭曲 再倒述之後 ,說成都是高公局 ?都是法官 ? 都是herblee ? 都是國道警察 講的 ?

好不容易
前面終於 知道 《要保持安全距離》
在車流當中的三個常數 , Q 車流量 = D密度 x V 車速 何者和安全距離有關 ?
知道為何會"堵塞"到前保桿擠到後車箱 , 鈑金為何擠在一起? ←因為沒有車距了
總該知道"堵塞"本質是密度Density 問題 ,無關 車速V ?
當鈑金都擠在一起時 , 這總該了解 不存在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堵塞』 這種神話傳說了吧

既知安全規則94『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豈不知道安全距離用意為何?
吸收 衝擊波 shock wave
車道上會只有前車和後車兩台車嗎 ? 只會有二台車有前車慢後車快的『速差』問題?
只有一個"速差"發生 ? 只有一個 衝擊波 ? 保持安全車距就足以吸收 ?

這裏佇列6台車以上的『速差』, 衝擊波加起來累積? 是會形成一個巨大,能突破車距的龐大衝擊波?
都畫圖了 , 還是看不懂 ?

這也沒辦法了
還在自我翻譯 自創 《這場車禍跟安全距離無關》的說法 ?

法規為何要寫
真正的 車道之使用 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規定在那裏 ? 在這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規定在這裏
應依(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法規對於 『其車道之使用 』
不存在「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使用」這種東西?
(1)法規 不是 最高速 ! 明明是寫 "最高速限"←限5標誌
『最高速限』 是什麼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85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法規白紙黑字這是限制 !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根本就不是被授權去使用車道
(2)法規 不是 最高速使用 ! 明明是寫 車道之使用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可以這樣任意加減改變法條文字? 然後要求用路人遵守不是法條的東西 ?

超車道這一條避免衝擊波, 讓快車和和慢車互換位置的交通繞道bypass,進去一定要出來, 才不會增加車流密度

我國法規不存在「最高速限佔用內側車道」這根本就不是法規 !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依標誌 ! 『應』字什麼意思 ? 強制性無選擇之餘地 , 不是還能選擇去看無設置者?
高速公路 指示 內側車道 之使用 的 , 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一個標誌
法諺 『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它"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意指法律條文明確列舉某事項時,通常就意味了排除未列舉的類似事項,是解釋法律用語和範圍時的常見原則 。
車道使用規定只有一個 ! 規定於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根本不存在未列舉的 「最高速限佔用內側車道」
有標誌明示其一不看 !
問題是我國根本沒有『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種標誌
更不存在扭曲刪減文字的 「最高速限佔用內側車道」
這是我國法律+法規命令 未列舉的類似事項
沒有的東西能拿出來講嗎 ?
法諺「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 , 即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

就算應依標誌不看? 看錯看到 無設置者 的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應該知道 "但書" 為特別法 ! 特別規定的範圍不應過廣 , 應限縮解釋,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特別規定必先與普通(原則)規定比對 , 區分出那一點特別
須先比對本文 , 那些是和本文規定的例外, 還是附加補充?
(1)適用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必先適用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未因超車取得路權 ? 該車無路權並不能在超車道(內側車道)上行駛 , 請問如何在無路權的車道上『依限行駛』?
毒樹毒果!以為能時空次序倒置?豈有先佔用車道違反路權在先, 卻事後加速依限行駛去符合速限自稱合法?以為法條只有但書單一速限規定? 無本文路權規定?
以為8-1-3只有但書沒有本文?

(2)但書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這個8-1-3但書條文並不存在 「最高速限佔用內側車道」這種東西
(a)最高速限 不是 最高速

兩者完全相反
設置規則 85定義"最高速限"是 "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事項只能『依限行駛車道』! 但書為限縮解釋的特別法,明文規定只有無條件遵守事項, 完全不是 "授權使用車道" !
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 , 即法律效力所含括 。

(b)法條只有『依限行駛車道』!屬無條件遵守義務 !根本不存在"授權使用車道"的使用權利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法律用語「得」字的通常解釋,是授權裁量的意思;也就是包含「得」與「得不」的意思。
小型車得以那一種速限 ? 是小型車自行決定得以A速限不得以B速限 嗎?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85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得以「某某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表示可能性/能力 , 實施 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 的可能與否 的 『裁量權』
得以最高速限的同時也意味 『得不』實施高管規則5之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法規為何要寫
真正的 車道之使用 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為超車道這條交通繞道bypass, 是讓快車和和慢車互換位置,避免生成衝擊波
因為,進去一定要出來, 才不會增加車流密度
因為超過 , 空出一條左側繞道 , 緊急時才能容納, 吸收 5台6台車的速差加起來.所組合突破車距的衝擊波

不是只有
安全規則94『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是法規
高管規則8-1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不是法規 ?
不必遵守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以為 速限能自選 ? 法條也是 自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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