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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大溪區,行人沒站斑馬線,一樣要讓行人,科技執法會抓

行人若站在行穿道上早就被撞了!!
atoss888 wrote:
沒甚麼好講的, 行政訴訟了啦
開單單位要舉證行人當下有要過馬路之意圖
行人要過馬路.要有示意(舉手)之義務
不然我就站在斑馬線口打電話打屁聊天划手機就好了, 你們通通不用過




行人要過馬路.要有示意(舉手)之義務,第一次聽到耶,下面影片四輪大爺停讓行穿線上行人的義務...是當G腿吞下肚了嗎?吱吱。


無視行人! 男童舉手30秒沒人讓 10車呼嘯過
我曾被民眾惡意檢舉未禮讓行人
請各位在鄰近中 小學
家長接送孩子的現況

就了解上班族𦆮6000元的痛

小學生走在斑馬線(闖紅燈違規)
沒禮讓行人 被拍照(行車紀錄器蓋過'無法提供視頻佐證)
Johnson1359

根據台灣目前的**「行人帝王條款」和相關法規,即使行人闖紅燈走在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上,車輛也必須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小學生罸500元, 車輛罸6000元 +++ 帝王條款 +++

2025-12-13 1:54
真的是矯枉過正⋯⋯
交通罸單, $$$分配 :

縣市政府 75%
處罸機關 24%
國庫 1%

大溪這個路口, 明顯是賺紅包 +++
只能說"台灣是犯罪者的天堂".....!!!
行人過馬路不遵守交通規則,被罰的竟是行車駕駛人...???
台灣很多百姓和行人都沒有法治和守法的觀念
馬路交通要好,就是行人和駕駛都要遵守交通規則...!!!
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法令時(行人闖紅燈就是一例),政府卻立法把出事責任轉移嫁禍到駕駛身上(只要有錯都是駕駛人的錯)
請問,這不是惡法什麼才是惡法(這就是當初民X黨執政立委過半數時訂出來的惡法亂法)....!!!
如今藍白立委過半,不須將這行人的"霸王條款"修訂修正嗎???
符合行人和駕駛都必須要遵守較為公正公平的法條嗎...?!!!!
hch2006

趕快叫藍白出來改喔, 笑你們不敢 [笑到噴淚]

2025-12-15 13:41
Gabriellin

求藍白在2025結束前廢了道交條例,交通違規、車禍通通不用罰,撞到就比鈑金厚度,肉包鐵、純肉的誰叫你不會閃,上路鈑金才是真理。

2025-12-16 13:30
很明顯,若以這張照片來判讀,被罰一點都不冤枉,我不贊成密集的廣設抓違規的照相機或科技執法,但是該注意也是要注意,我也會忘了禮讓,但是並不代表我不贊成禮讓行人。
我常會疏忽而忘了禮讓,但是我一直在檢討該如何養成習慣。
一:突然現身的行人或深夜燈光不足沒發現有行人
二:前車未禮讓導致我被誤導
三:行經行穿線未減速
四:以為行人過了就可以通過
五:大車因禮讓而擋到視線,沒意會到大車停下其實是在禮讓行人
六:走在行穿線闖紅燈的行人
以上是我常會疏忽的狀況,我深切檢討中。
PS:橫跨馬路的我是看情況看心情決定要不要讓。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桃園大溪區,行人沒站斑馬線,一樣要讓,科技執法會抓
直接來看
新聞標題
她初犯就收天價罰單「嚇到手狂抖」!委屈哭了 網:就是要罰到痛

道路這麼窄,行人只能站路邊,這取締沒錯
在日本行人站路邊,車輛就會停下來禮讓
至於罰6000才會痛,罰1200根本沒感覺

台灣交通罰則太低,不應該設上下限
都應該以最高罰則執行

此外未繳罰款者,到期就該註銷行照+罰款加倍
逾期3個月就該沒收違規之交通工具+罰款再加倍
Jinwei wrote:
不過我自己去日本的感受就是這樣
只要我有意圖要通過馬路, 即便無號誌無斑馬線
日本駕駛人幾乎95%都會停下來

20年前初次日本自由行
就被他們轉彎車停等行人嚇到
車要轉進對向
我人還在這向就在等了
台灣要到這種程度(9成以上會禮讓)
起碼還得用罰單訓練個50年看看
jtc590121 wrote:請問,這不是惡法什麼才是惡法(這就是當初民X黨執政立委過半數時訂出來的惡法亂法)....!!!
如今藍白立委過半,不須將這行人的"霸王條款"修訂修正嗎???


禮讓行人這法規民國64年就出現(我錯了,原來最初版本就有禮讓行人這條)
後續修法只是加重處罰
以前只是都沒在抓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條
57年2月(公告實施道交條例第一版)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未依規定臨時停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鍰:
  二、行人穿越道上有行人穿越時,不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第四十四條
64年7月修正(改至44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94年12月修正(將第二款獨立出來)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114年5月修正(加重至六千)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hch2006

草民都太年輕, 以為台灣一直是民進黨執政[笑到噴淚]

2025-12-15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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