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non wrote:應該修法 特定情況以 故意傷害、殺人論處才對
美國的法律裡面沒有故意或過失的區別,直接都是殺人罪,至於級別的區分,只會以「殺意」和「預謀」為標準,這時會變成要犯人自證:沒有殺意和預謀,然後給陪審團決定罪名是否成立,最後由法官裁定刑度
屁孩丟石頭砸死人,在台灣大概關半年
2名從旁協助的少年夸克(Zachary Kwak)、卡奇克(Nicholas Karol-Chik)分別被判處20至32年、35至72年的有期徒刑。至於主犯科尼格(Joseph Koenig),他在4月25日已被裁定一級謀殺罪成立,判決將在2025年6月3日正式宣判。媒體指出他最高將會因謀殺罪被判處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



一定是台灣女人寶,老人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