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夢人生 wrote:
這是63年交...(恕刪)
說真的如果是被檢舉,有可能申訴成功,如果是因為你沒有讓後方慢機車,而被檢舉,只能說開車或騎車習慣要改,我都在50公尺以前,就開始打方向燈,慢慢靠近最右側再轉彎,因為機車鑽縫的比例太高了,如果撞上去,就算55肇事責任,還是吃虧
尋夢人生 wrote:
盛昌街
剛剛研究了一下法條
發現樓主的盲點就在所謂"車道數"這件事情上
也才發現中華民國的法條根本是在搞死民眾
大家看條例第98條第一項 =>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第98條對應的是多車道行駛規則
這裡的車道計算是不含慢車道
所以這裡的二車道指的是=> 內側快車道+外側快車道
而樓主行駛路段是雙向二車道+慢車道
因此樓主認為"慢車道"並非"外側車道"
所以從內側車道右轉並沒有違反條例第48條第一項第四款 =>
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但是有趣的在這裡
關於汽車右轉彎規定在道安第102條第一項第四款 =>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然而同條文第二項寫=>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問題就出在這裡, 汽車轉彎規定裡的車道計算是包含慢車道
同條文第三項寫 =>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依照第102條所述
進入路口前"同向一車道+慢車道", 車道計算為二車道
因此該路段為同向二車道 =>
樓主行駛內側車道; 慢車道為外側車道
結論是 =>
行駛於同向一車道+慢車道路段的內側車輛欲右轉彎
依規定須於路口前30-60公尺變換至慢車道右轉
依照道安規則和條例 裁罰無誤
但是仔細想想為何道安第98條和第102條關於車道數的計算不一樣
應該就是考量到汽車右轉時會和慢車道直行機車碰撞
所以只要有慢車道就算二車道以上
右轉就必須先變換至慢車道
沒有慢車道就必須換至外側快車道
只是因為台灣機車習慣違規右側超 鑽車縫 走路肩
不管有沒有慢車道, 外側都有機車直行
導致搞不清楚要不要切到慢車道
但樓主也不用太灰心
台灣法官自由心證至上
一樣的事情, 不同法官判決可能完全相反
恐龍法官有恐龍法官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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