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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行為比酒駕致命!重磅修法「最高噴6萬+當場扣車」同車連坐受罰

腦殘的立委

一年有28~31萬人 無照被抓? 一天能抓到80人?

罰款有用?債多不愁。車主才是這種問題的主因。

移置車輛有什麼屁用呀。隔天領回一樣照開呀


設置車輛/車主黑名單,配合車牌辦視,無照很容易主動排除的。

不想做『有效率』的事,只想做『簡單』的事。解決問題的效果太差~
BlueSky5230

每個都說不知情就可以沒管理責任?那麼被撞死的家屬們的心情,你有想過嗎?持有者本應就有義務要確保工具不會輕易被操作。子女不對,也是家庭教育失敗,更有責任要負起連帶責任。

2025-09-01 16:34
huang635555

麻煩執政黨修重一點

2025-09-02 1:43
在歐洲某些國家,搭車逃票是會丟工作的。沒了工作等於整年收入是零。2024 年台灣平均年薪為新台幣560,526 元,所以修法沒有調整到最低18萬至最高60萬,等於沒嚇阻效果。
這種打鑼的消息,就像在塑造某政黨有在為人民生命健康著想的形象,虛偽。

針對車輛持有者,建議是再加上罰款未繳清前,車輛不得提領,期限一年。逾期未繳清者,則撤銷車輛行照並沒入進行法拍來償還罰款金額。就看誰還敢借車或不保管,讓無照者行駛害人。
扣車哪會怕,酒駕、毒駕、無照,沒入車輛法拍才會怕
假牌照應該也要扣車
無照應該直接關三十天罰60,000以上加上車牌吊銷半年,台灣交通法規真的太鬆了
重罰用意在嚇阻違規 現在垃圾民進黨還發明出罰單可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用意在減輕負擔 但減輕負擔跟嚇阻違規根本就是相互違背

你都減輕負擔了那哪來的嚇阻效力? 只能說超邪惡的政府
yea24

很多國家都可以分期.. 別把民進黨想的太聰明 [笑到噴淚]

2025-09-01 20:04
JasonQ

Sorcerer905020 你的論調比較有趣,意味著有錢付罰單就可以隨意違規,對吧?

2025-09-01 23:40
建議給法源:
無照駕駛3次累犯強制扣車拍賣,所得專款用於車禍被害人補償基金

借車給無照駕駛者,除非能證明不知情,否則上述情形就是連坐
照樣拍賣

馬的一堆人罰給你罰,開還是照開
然後會曚著眼鏡借朋友車的一樣也沒在怕
dallasoriginal wrote:
重罰用意在嚇阻違規 現在垃圾民進黨還發明出罰單可分期付款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73154
看來是台北市先發明的, 應該也是你說的垃圾國民黨「先發明」的.
chihlingw

你要不要看清楚新聞內容,“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在民國八十八年起,針對違規罰款積欠大戶,以送行政執行處協商方式,「逼迫」這些大戶協商分期攤還積欠罰款”。自己貼了新聞還故意曲解內容帶風向,到底是什麼心態?

2025-09-01 18:47
hch2006

笑死, 分期就是分期, 先發明的就是垃圾

2025-09-02 8:30
hch2006 wrote:
https://news...(恕刪)


台灣交通罰單「分期付款」的起源
最早時期(1975 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路)
當時罰單多以「一次繳清」為主,沒有分期的規定。
如果繳不出來,通常會移送行政執行處(以前叫「行政執行官」或法院強制執行),再可能查封財產或扣薪。
因此在 1970–1990 年代初期,沒有分期付款制度。
行政執行法時期(2001 年施行)
2001 年《行政執行法》施行後,行政執行署(法務部轄下)正式接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包括 交通罰鍰。
行政執行署在實務上,針對繳不出一次金額的民眾,可以裁量准許分期付款,避免民眾生活陷入困境。
這算是 交通罰單分期的制度性起點。
制度化與地方實務(2000 年代中期以後)
各地行政執行處(例如:台北分署、高雄分署)開始公告可「申請分期繳納」,通常需符合:
罰鍰金額較高(如 2 萬、3 萬以上)。
當事人證明繳款困難。
最多可分 12–24 期,但要先繳一部分作為頭期款。
近年(2010 年代至今)
行政執行署逐漸將分期付款常態化,並透過「線上申請」或「書面申請」辦理。
例如:高雄行政執行處公開說明,民眾可以申請分期,分期期數依金額大小與繳款能力核定。
有些縣市也會針對特殊族群(低收入戶、重大疾病者)提供更彈性的分期。


答案是2001垃圾民進黨執政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裁量新解

:美其名避免生活陷入困境 實則減輕違規嚇阻效力 變相鼓勵更多的違規

台北市交通局只能開單 而繳款是中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在裁量的

要打臉人家好難喔~~
hch2006

然後呢, 這時就會說是依中央為主了, 那藍白在亂政什麼?

2025-09-02 8:31
dallasoriginal

你不知地方的行政執行處是聽令於法務部的嗎?悲哀

2025-09-02 10:56
fujinla_001 wrote:
建議給法源:
無照駕駛3次累犯強制扣車拍賣,所得專款用於車禍被害人補償基金

借車給無照駕駛者,除非能證明不知情,否則上述情形就是連坐
照樣拍賣

馬的一堆人罰給你罰,開還是照開
然後會曚著眼鏡借朋友車的一樣也沒在怕

任何車輛,經第三次無照駕駛,無論駕駛人是否本人或同一人無照,
無論車主是否知情,一律充公法拍,所得專款用於車禍被害人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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