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h2006 wrote:
https://news...(恕刪)
台灣交通罰單「分期付款」的起源
最早時期(1975 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路)
當時罰單多以「一次繳清」為主,沒有分期的規定。
如果繳不出來,通常會移送行政執行處(以前叫「行政執行官」或法院強制執行),再可能查封財產或扣薪。
因此在 1970–1990 年代初期,沒有分期付款制度。
行政執行法時期(2001 年施行)
2001 年《行政執行法》施行後,行政執行署(法務部轄下)正式接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包括 交通罰鍰。
行政執行署在實務上,針對繳不出一次金額的民眾,可以裁量准許分期付款,避免民眾生活陷入困境。
這算是 交通罰單分期的制度性起點。
制度化與地方實務(2000 年代中期以後)
各地行政執行處(例如:台北分署、高雄分署)開始公告可「申請分期繳納」,通常需符合:
罰鍰金額較高(如 2 萬、3 萬以上)。
當事人證明繳款困難。
最多可分 12–24 期,但要先繳一部分作為頭期款。
近年(2010 年代至今)
行政執行署逐漸將分期付款常態化,並透過「線上申請」或「書面申請」辦理。
例如:高雄行政執行處公開說明,民眾可以申請分期,分期期數依金額大小與繳款能力核定。
有些縣市也會針對特殊族群(低收入戶、重大疾病者)提供更彈性的分期。
答案是2001垃圾民進黨執政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裁量新解
:美其名避免生活陷入困境 實則減輕違規嚇阻效力 變相鼓勵更多的違規
台北市交通局只能開單 而繳款是中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在裁量的
要打臉人家好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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