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臺端致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一案,經檢視採證資料,該車變換車道前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且該車方向燈熄滅時右前輪已壓線,故本案認尚未達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之構成要件,因應違規當事人於日後提出行政訴訟時,行政法院審理是類案件係採嚴格證明原則,需有違規之採證實體資料,若無恐遭法院判定舉發要件不足,爰此,本案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因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及日後作(舉)證爭議,不予以舉發,敬請諒察。感謝臺端來信,敬祝行車平安。
聯絡窗口:國道公路警察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交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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