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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教學來了,汽車變換車道時,要4個輪子都在新車道,燈才能熄滅。

有時自動彈回車子已經3/4都過車道,再打真的是多此一舉,這種檢舉方式真的只有
因為這樣路上很多三寶駕駛乾脆燈都不熄掉,四個輪子都開入車道了燈還在閃,也不知道是要不要再換車道用,就任其閃個10-20秒才關閉,讓後車很困擾...

不當使用方向燈,要持續錄影證實30秒才能檢舉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檢舉教學來了...(恕刪)
去死一死啦!
但是日前法院的判例已經撤銷這樣的罰單。
無聊,只是各說各話罷了

我之前檢舉過,員警也同意該車未完成變換車道就已無方向燈,但硬要凹方向燈會自己彈起來什麼的,硬不開單,申訴也無效,就在台北市啦
四個輪子都過這種事早就已經宣導過好幾年了吧?
我是不會專門檢舉這種,除非太白目被我檢舉其他的才會順便檢舉,主打一個反正都要檢舉你這個白目了乾脆把能檢舉的全都來一遍
我自己是都會過了才關掉
判例又不是通例,A法官這樣判不代表B法官會跟進。

立法院那些交委修法不就好了嗎?不然警方依照條例開單何錯之有?
chang.d1210

恐龍法官、烏龍判決,全世界皆有之~~所以為了彌補制度缺陷,還有其它救濟管道補正。

2025-08-21 10:34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檢舉教學來了,汽車變...(恕刪)


一趟北宜下來~我讓你罰單繳不完!!
國道一隊對於差一點點沒打好打滿的已經是不開單了

有關臺端致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一案,經檢視採證資料,該車變換車道前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且該車方向燈熄滅時右前輪已壓線,故本案認尚未達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之構成要件,因應違規當事人於日後提出行政訴訟時,行政法院審理是類案件係採嚴格證明原則,需有違規之採證實體資料,若無恐遭法院判定舉發要件不足,爰此,本案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因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及日後作(舉)證爭議,不予以舉發,敬請諒察。感謝臺端來信,敬祝行車平安。
聯絡窗口:國道公路警察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交通組
方向燈本來就是提醒後車的工具
結果搞到變成鬥爭的工具
搞枉過正
更要罰的是方向燈打了都沒看馬上切換車道的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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