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矩寫的清清楚楚,相信被罰後下次一定打好打滿,我也在高速公路被檢舉1張3000,雖然申訴有過,但之後,打好打滿,因轉正熄燈未變換完車道繼續打,有點累,但習慣之後,也就習慣了,像是最近取消紅線停車併排停車檢舉,看到有人直接停在馬路中央下車買東西還一付...嘿嘿..你檢舉不到...突然覺得亂停車真的很讓人討厭但你也拿他沒辦法他想停就停....如果旁邊又是雙黃線,不知是要等他買完再過還是要賭後面不是檢舉達人..
所以方向燈閃了兩下決定不變換車道或是不小心碰到方向盤撥桿閃了兩下,依法官的概念也能檢舉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因為打了方向燈沒轉,難道我一面開車還要一面擲杯看是在提醒我要變換車道還是不小心碰到???還是車上要帶個靈媒通靈跟我說是要提醒我變換車道還是不小心碰到???還要請這位法官跟全民解釋一下只是正常變換車道方向燈會自己回彈?只有塞車時大角度插隊才會發生吧(路邊起步回彈我記得看過免罰)
foster_yen wrote:方向燈打好打滿,就是...(恕刪) 方向燈打好打滿,明顯就是在收割,個人認為如果按規定在變換前即打方向燈,只要單邊車輪跨過車道線或車身過半,即可以視為打好打滿,如果前車都已經打方向燈並且越線過半,你還能誤判,那我就不知道該說什麼!至於連續換車道時才需要你說的全程"打好打滿",照你的說法打方向燈才會誤判以為還要再繼續變換車道。PS:連續變換車道,不能像切西瓜,要繼續往前並持續打方向燈,在條件許可下再度變換車道!
道交109修改不就完事了,不然依照法條來說就是要全程...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現在轉個彎或變換車道,方向燈都要打兩次,因為方向盤開始回正時,方向燈就自動跳掉,我因這樣被民眾檢舉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搞的我開車時都緊張兮兮的,左手手指有時會一直壓在方向燈撥桿上。有沒有網友知道方向燈跳掉的時間能不能調整,或是加裝設備增加方向燈熄滅時間。檢舉這個真的很無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