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研讀數千篇車禍的相關民事判決,
因為民事判決才會有肇責比例認定的白紙黑字。(車禍的過失傷害刑事不有出現比例)
我也持續一直再協助沒有違規方的車禍案件(有違規方的我一律不幫)。
根據我處裡的經驗,
關於車禍反應時間是否影響肇事責任,
警方初判表一定不會寫出,鑑定更不會背書認為多少時間算無法反應,
都是只能到法院上讓法官判決。
目前法院判決對於反應時間已經放寬為2.6秒以內,
(當然還要考慮超速、路況、違規樣態、車禍型態等)
所以我一直說紀錄器很重要,尤其是騎機車,
因為只有紀錄器才能先幫你紀錄撞擊前後的反應時間,
上法院才有勝算。
如果你有紀錄器證明看見對方到反應時間在2.6秒內,
且沒有違規、直行車(路權較大)、非無號誌路口、非前後車(行進方向不同)的狀況下,
一定有機會拚無肇責。
真正的把肇事因果關係分析的一清二楚沒有打迷糊仗隨「恐龍波」逐流。
台灣就是太缺少這種頭腦清晰,是非分明,法理明確的好法官,
才會有那麼多無辜的駕駛,
明明就正常行駛中被飛來橫禍掃到,
結果照樣被判應注意未注意,要負擔肇責⋯
如果像這個案例般,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告訴大眾,
誰是如何肇事,誰有違規,
車禍的因果關係清楚明確解析釐清誰是誰非,
誰也不該因為恐龍頭腦而被瞎判賠錢⋯
希望這個判例,
能夠被廣泛參考,
別再讓很多無辜用路人,
背上不該背的肇責,
也賠上不該賠的錢,
甚至於還應該跟肇事者及其家屬求償車輛與精神損失費也不為過!
憑什麼要讓無辜的人要為別人的過失或過世去付出代價。
carlo2013 wrote:
可是看起來很明顯偏袒大學長
搞不好收了錢了
20噸大車禁駛還有分空車還是滿載
哪個法條有規定
法官還自己幫忙解釋
感覺就是硬拗
今天大車沒進去禁駛路段
騎士頂多被後車追撞
存活率肯定比大車高
道路限重是為了保護道路+行車安全(剎車考量)
車輛上標示的總重量是車重+貨物重量上限
總重量(實際重量)只要沒超過即可行駛
貨車、貨櫃車總重是指車重+貨物重量,為的事行車安全
如果考慮道路寬度、壅塞等,即會限制貨櫃車、貨車不准進入
是比總重量限制還嚴格的限行令
機車一旦滑倒依據慣性撞擊另一車,告對方是想找墊背的心態
對向是接近速度幾乎是兩者速度相加,很難反應過來
怎麼不檢討自己為何滑倒,反而檢討對向車為何在那裏?
同向則是距離更近,相對速度雖然小但距離近
開在你旁邊不是倒楣嗎? 誰知道你要滑倒?
這種案例如果開放重機上國道,發生機率更高
即使被判無肇責,浪費時間上法院、心裡壓力誰願意承擔?
法令一定要明確,法令明確保險費用才會明確,民眾不會無所適從
這絕不是只知以自身為利的利法院可以決定的
不明確法令,民調或公投都不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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