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一路跟一路拍的檢舉行為,感覺已經有點超過了,跟了那麼長距離的路線,這不知道會不會和跟騷法的法律界線碰觸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在跟騷法的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 反覆或持續 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今天從影片已經可以看的出來,這台BMW的行車路線是梓官區走梓官路,接大舍東路接台17線往楠梓區這已經跟了一個行政區,可以很合理可能一開始就從岡山區就開始跟這台BMW從岡山區就開始跟了,只是截錄這段梓官區到楠梓區今天要是有心人士,做這種假借檢舉跟蹤,一路跟這台BMW有沒有一路跟到這台BMW的停車處,或者是分段分次多次跟蹤,已經跟蹤多天後大概知道行進路線,會不會在行進路線做半路跟蹤,這要是這台BMW每天的上下班路線,那這樣不就危險了可以用檢舉之名行跟蹤追蹤之實,進而知悉這台BMW駕駛人的作息活動時間要是碰上對方請律師打跟蹤法個人是比較好奇,要是可以跟拍違規檢舉,那跟蹤特定的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這要怎麼定義,今天跟一整路明天跟一段路,後天大後天再從會路過的路線,中途再出現跟蹤,那這被跟蹤的也就只能被用紅衛兵的觀念,拿者檢舉的大旗行跟蹤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