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這種事當事人要檢舉真的很憋曲,你拿著手機過斑馬線,對向要轉彎的轎車或是公車違規不禮讓,你要同時拍到它違規又要拍到自己腳正踩在斑馬線上才算,我就問: 有哪台手機有這能耐?如果是第三人視角,也就是在附近的轎車願意提供行車紀錄器才能檢舉成功,就說這制度瞎不瞎
不反對加重不禮讓的罰則,畢竟你我一旦離開交通工具之後也是行人,這點不要忘記。但重罰不禮讓可以,好歹也要重罰蓄意不遵守道路號誌的行人吧!重罰那些故意在禮讓通行車前面故意作秀亂搞慢慢拖刻意阻礙車流順暢的王八蛋行人吧!社會總不乏很多頭腦正常行為卻很蓄意智障腦殘的白癡,或為標新立異,或為自爽,或為智障網紅為流量作秀之流等等,會因為這有這樣重罰車輛規定下,做出在人行道低能秀自爽自嗨!
諸葛小花 wrote:看來樓主也很懂01鄉民的作息法規本來就是兩個都算在內的只有01某些鄉民法規會分輪數 法規也有分輪數啦,通常兩輪的罰則都比較輕,像是機車未禮讓行人罰款最低金額:新台幣1,200 元,最高六千,通常開個低消就好。像是四輪大爺或是大重機,買得起車繳不起罰單是要騙誰,當然開最貴的金額,讚讚。
天氣預報 wrote:交通部表示,此次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將於母法授權法定罰鍰額度範圍內,酌予調高致人輕傷起罰金額,其中,輕傷起罰金額從7200元修正為1萬8000元,重傷從原先的1萬8000元調高為3萬6000元,與死亡裁罰金額相同。 交通部的官宣內容一定是小編key in錯誤,少兩個零,對不對?如果沒打錯,交通部等同虛設。人命不值錢,活著還可以不用死刑。爽!台灣政務官就是廢物居多。
別加重了啦,3.6萬不夠看齁,未禮讓行人,一次200萬,包準有效呀,我看大家誰敢開車,交通部的意思大家知道,開車就是有錢人,國庫滿滿,長官開心,自己也有面子 (成效),何樂而不為,要是我當上去長官,我就這樣做 (搞),保護行人,人人有責,減量開車,減少碳排放,文明國家,步行天堂,我真是太聰明了。-- 以上反串 --
天氣預報 wrote:行人根本沒辦法自己舉...(恕刪) --> 在這個行車紀錄器的年代,後車要搞你,其實非常簡單,看你車好、看你車貴、看心情好壞,在三重蘆洲中永和這種小巷子穿梭慢慢開,一定錄得到未禮讓,斑馬線很窄 (8 ~ 10條橫槓),行人稍微站上去,就是穩穩被抓,別猜測人性,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