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車原因很多,開放路肩是其中一項主因,因為很多聰明的用路人會伺機擠回來造成回堵
下交流道槽化線距離不夠長也是原因,因為同樣聰明的用路人快到出口才會在內線或中線放慢速度伺機插隊這樣才不用排隊
上下高速公路共用匝道也是原因,很多聰明的用路人會假裝要下高速再利用加減速車道超車接著再用加速車道擠回主線
大車超車也是原因,時速70開到中線超時速65的,等超過去前面已經淨空了
一上高速公路就往內線開的更是元凶,通常開到內線時時速還不到80,以前聽說不少駕訓班會教開內線,因為只有一邊會有車子,還會說後面按喇叭不用理,開你的就好,現在不知道還有沒有這種教練
內線不到最高速警察偶爾在抓,中線不到80沒聽說警察在抓
以時速100或110開內線不會塞,主要是開80堅守內線的,上個月去台中還碰過60的
中線時速最低80也是一堆車不到80
取締不力才是重點,所有的照相都是抓超速,抓龜速只有人工而已
Iexus_sky0066 wrote:
(恕刪)
委員大人啊 ! 冤枉喔
法條那來的 小型車可以用 最高速限 ?? 最高速限是一面限5標誌! 請問要怎麼 用 ?

法條沒錯啊 !
法條 車道之使用 就是依照委員所說的 : 超車道 供 超車使用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是高公局 解釋錯誤 ! 是 國道警解釋錯誤 !
把無關 車道之使用 的速限 ,拿來 用 ?
錯誤的原因是 台灣 毫無路權概念 !
問題是 法律有規定 "車道路權" ←使用車道之權利區分
法律 處罰條例 第 33 條 , 白紙黑字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法律 處罰條例 第 4 條 ,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一、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它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二、 交通燈光號誌之指示應優先於所有規定優先次序之道路標誌 。
標誌是不是 優先於規則
高速公路有沒有標誌 ! 有 !
是不是應該先看標誌 ! 怎麼會去看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的 半條8-1-3 但書 ???? 看錯法規 卻說 法條不合理 ?

法規命令 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1)依據標誌優先 ,是不是只看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高管規則8也有寫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當然是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就是沒有路權概念 ,才會把但書規定的遵守義務(速限) 混淆說成是法律授予之"路權"(車道使用權利)
車道使用權利(為超車道) VS 超車道之速限(遵守義務 『最高速限』)
如何混淆不分 ?
車道之使用 , 白紙黑字寫於 高管規則8
處罰條例 33-1-3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沒有車道之使用權利,卻佔用超車道拿來定速行車 ?? , 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明明就有罰則 ! 什麼取締有困難 ?
法規命令 高管規則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線、號誌指示,
標誌優先於規則
法規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依照規則 →不遵→處罰 不是反過來 ! 躲過罰則就以為是對的 ????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根本不必去看本文後面的但書,是"無設置者" 才看的 8-1-3 但書
(2)就算是快速公路沒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但書就能拿來取代本文嗎?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
但書寫了什麼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提到用路人的什麼時速100km嗎? 沒有 !
『最高速限』是什麼 ?
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權利),不得超速。
依據設置規則85: 最高速限為限5標誌 ←一面標誌

一面告示 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之標誌, 可以自行將 解讀?翻譯?轉變?化身? 說成這就是"駕駛人的時速 ?"
完全看不懂 ?
明明依據設置規則85: 最高速限為為該車道之限制義務 而非反過來的「 使用權利」
真正的使用權利 明明 黃底黑字寫在標誌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最高速限"是 限制 ! 車速受此種限制 是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
在但書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的前方 , 明明就還有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我國對於"內側車道速限" 有二條法規, 二種速限!
前提是 "當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
是高管規則5 ? 亦或是 高管規則8-1-3但書 ??
這兩種速限不同!

對照高管規則6

要有55m車距才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速限區間 !
"最高速限"是一面限5標誌 , 本來有二面, 現在只看一面 , 是捨去"最低速限"不看的意思
速限 不稱為 車速 !
用路人只能保持自己的車速 !
不知道 用路人是要如何得以一面限5標誌 ?
車道要如何使用? 依法就是去看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可以使用 , 非超車喪失路權離開

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8-1-3但書只不過將高管規則5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
只是速限改變了, 捨去"最低速限"不看 ! 超車道(車道路權)從頭到尾都沒有改變 !
法條明明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非超車是喪失路權離開 !
如何能 ﹝ 在台灣開高速公路內車道可以維持時速100KM?? ﹞這造成併駛不是超車! 這不合法!
但書並不是推翻掉本文不看 ?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超車道路權)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速限)。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速限由區間變成單一)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第一項錯誤就是把"限5標誌"說成是駕駛人的車速
明文規定明明是"最高速限"「限5標誌」,是四個字車速限制! 怎麼會變成是只有二個字的 車速 ?
第二項錯誤是偷渡概念 !
此種奇怪的說法反過來?將限制義務的"速限"轉移說成是使用權利 的「超車道路權」?

這是將自己的儀錶板掛在原本「限5標誌」的位置? 取而代之的意思嗎?
說法違反了"但書限縮解釋"的原則 ← 違反法律原則 !
但書變成包山包海 ? 完全牴觸了本文規定 !
第三項錯誤就是:
完全無視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
要把但書拿出來用之前, 要先看看本文寫了什麼
現在卻完全丟棄掉本文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變成不看本文法律車道使用授權?完全沒有這條車道的使用權利 ,車不應該在這條車道上! 卻宣稱自己就是一面「限5標誌」?其它人通通以我為準?我就是度量衡?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本來應該是行駛內側車道的限制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最高速限 是什麼 ?一面限5標誌
法律明文說是限制,根本就沒有任何使用權利的意思! 並無能否使用內側車道的含義 !

現在卻把應該受到的限制說成是不必經法律授權?自己踩油門能創造權利?
到底那一條法律寫了?駕駛人無視法授權?自創使用超車道的權利?只要踩油門就能自稱是限5標誌?就能佔用內側車道?
明明高速公路都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並非無設置者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車道之使用)。但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條也明文寫了,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怎麼會把不適用於"路權"(使用權利)的但書(限制義務)拿出來適用? 明明就不適用 !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授權給超車者去使用內側車道 !
法律授權使用 ←使用權利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什麼意思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最高速限 是什麼 ?一面限5標誌
法條白紙黑字寫什麼 ? 是 限制你去做什麼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行駛這條車道,要受到此種 限制
不是 授權 行駛 ! 是反過來的 行駛限制 ! ←限制義務 ! 無法拿來主張權利 !
就算是 最高速限行駛 , 也無關 內側車道 路權(使用權利) ? 沒有關係 !的二件事!
法律授予之路權(使用權利) 為"超車"! 無關速限 !
8-1-3但書 指出 這條車道的車速限制 為 最高速限標誌「限5」←單一車速限制 !
而不是原本高管規則5所規定的二面"速限標誌(最低(限6標誌)-最高(限5標誌)指示 ←二面標誌之區間車速限制 !
並沒有拿 遵守義務 去侵害超車道路權(使用權利) , 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這種事 !
不幸 ! 台灣就是發生了這種 權利和義務不分的事 ?
所謂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我國查不到這種法條!
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高管規則 11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駕駛人的最高速度 怎麼會是 限5標誌 ?
駕駛人的最高速度並不是法規上寫的 『最高速限』 那一面 限5標誌

不懂?是如何把 一面限5標誌, 指鹿為馬說成是 儀錶板上的車速 ?
法律只有一條嗎 ?
都不必看高管規則6嗎? 有55m車距(少於16車/km的密度下)才能110km行駛
都不必看高管規則8-1-1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 暫時利用 超越前車
都不必看安全規則101條: 始得超越 ....有安全距離,駛入原行路線
豈有拿"遵守(速限)義務"就能侵害它人使用車道的權利(超車道路權)?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明訂於 高管規則6

要有45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90公里
要有50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100公里
要有55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110公里
此時的"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有45m車距, 即每公里車道內只有20台車以內
20台車均分1000m長的車道(1000m ÷ 20車 = 50m) ,扣去車長5m才有45m車距。才能符合高管規則6,有45m車距才得以最高速限90km/h行駛
依法,所有車都應該靠右行駛 ,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後 又回到右邊
是因為車多到超過 16車/km , 車距就不足55m了,此時 外車道無法維持110km了 , 必須降速 !
降速後與後車的車距縮短,不足55m不安全了, 所以才換一個左邊有55m車距的車道
外車道已經因車流密度而降速了,所以內車道才得以"最高速限"110km由左側超過去
還有毫無法律依據, 不知道是那裏來的自創?
什麼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不存在將遵守義務說成使用權利(路權)? 明明是限制 , 說成相反的允許 ?
那來的允許?
法規明明寫『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誰得以?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 只能遵守最高速限(標誌) !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怎麼會變成駕駛人得以最高速限? 得以最高速限關駕駛人什麼事 ?
法律明明是授權 內政部會同交通部 得以 改變 內側車道 之 速限
得以最高速限 是捨棄了 最低速限
怎麼會變成用路人自行認定自己是最高速就能佔用車道?
明明8-1-3但書是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
明明高管規則5已經明訂速限是區間 為 最低60-最高速限(80/90/100/110)
執法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必須有法律授權.才能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 !
有45m車距,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法行政的主管速限的執法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有這樣的條件! 才能不去看(高管規則5)法訂之最低速限(60km)組成的速限區間, 只看 單一最高速限(90km)
內政部會同交通部 得以 改變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為 單一最高速限
內政部會同交通部 得以最高速限 , 依法駕駛人只能遵守
從來沒看過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律授予之"最高速限"授權 ?放任駕駛人自比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得以最高速限?
不幸! 台灣最喜歡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 明明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有三個常數
卻誤以為法規只有一條 ?
不知道 這三者相互牽制
Q車流量 有上限 1450車/h: 只有在D(密度/車距)16車/km 之下, 才能 V(車速)110km
這就是為何8-1-3但書 寫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堵塞」 擠在一起 ,車距不足會受迫降 , 是無法 最高速限行駛的
車距不足必須降速? 硬是不降?擠進內側車道宣稱自己是"最高速限"行駛 ?
台灣國道最常見的風景 →壓縮車距開快車
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撐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製造出 "『最高速限 』行駛的假象 , 硬是不降速 !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 誰造成的???

這樣的錯誤完全違反現行法規! 已經造成多少悲劇? 始作甬者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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