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道底家啦 wrote:沒有人行道是在這裡跑什麼這裡就不是設計給你跑步用的,是設計給車用的還不懂台灣的車本位道路設計嗎要跑不會去操場跑嗎要跑是不會逆向跑嗎逆向跑就不會發生意外了,懂嗎?用肉體捍衛路權哦想被「禁行行人」的大槌教訓是嗎? 在地人一路跑上天台南耶!民主聖地!人車都不准嘴!
Atom133 wrote:應該修法 只要任何違法行事還狡辯推卸責任直接最量刑再處一倍判罰做錯事如勇於承認且願意承擔一切損失那就可減輕其刑責 現有的法律實務本來就這樣了,惡性重大又死不認罪,只有到量刑標準上限而已,有些罪行的上限不高,自然判來判去就感覺搔癢。如果這種用在交通事故中,好像可能怪怪的。例如後車自己超速撞上前車死了,前車堅持完全無法閃避不認罪,檢察官不想自己判斷不起訴,丟給法官判。法官只要覺得前車駕駛有那麼一毛毛的責任,就符合加重一倍的情況,前車可能無責直接掏錢和解還不會被判刑。但保險公司那邊就麻煩了,可能認為無責又推客戶上法院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