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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酒駕伏特加,酒測值達1.05毫克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根本沒聖人 法官還不是照樣酒駕
法律就是花瓶


法律是用來維持秩序,違法者的身分不會影響法律的存在。
台灣境內最大問題是很愛搬出情來壓制法,被逮到就找理由,像是拎刀西郎就可以心情不好酒駕、被分手心情不好拿刀隨機捅人之類的。

這則事件最大問題就是僅有罰款而沒有免職,法官是有象徵地位的,輕放對法治教育是很大傷害。
無敵鐵叮噹 wrote:
酒駕超過0.25一律先關一個月
致人受傷應該要用故意傷害
死人藥用故意殺人
我就不信還有人要敢拚酒駕
關完出來剛好沒工作


再怎麼嚴刑,還是會有人拼酒駕的。
因為最重要的關鍵,就是酒駕的「執法不容易」。
酒駕不像是設個照相機,就可以抓到超速、闖紅燈,
設個科技執法攝影機,就可以抓到紅線停車、左轉道直行等等,
也無法讓民眾檢舉,一切方便執法的手段都不行。
只能靠員警攔檢,下車吹氣,耗時耗人力,被抓到的機率非常之低。
我開車開了20幾年,經過的違規照相至少上萬台次,
被攔檢測酒駕?零次。
酒駕被抓到的機率太低太低了,
所以再怎麼修法嚴刑,還是會有人拼的。
聯合報/ 記者
戴永華 wrote:
宜蘭地院判決指出,張明知酒精對於意識能力造成影響,酒後開車高度危險,卻仍駕駛汽車上路,警詢時未如實說明,但偵辦過程有坦承,考量他曾經肝臟移植領有身障手冊,且家有子女需扶養,7年前肇逃獲判緩刑等因素,宣判他有期徒刑4個月。

據了解,54歲張姓法官曾在7年前肇逃,2017年1月晚間開車遭違規闖紅燈的騎士追撞,騎士人車倒地,他開車離開後又重返現場,被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刑4月、緩刑2年。


有肇逃前科
又酒駕

肇逃
判四個月 緩刑二年

酒駕超標1.05
判四個月

大概自己人的扣打
就是四個月 易科罰金這樣
這就要直接免職了啦,
還停職半薪咧!
司法改革嘛⋯⋯對政府機關 都不用期待
易科罰金4個月 ?!

花錢就沒事,難怪連法官都喝了再上,只是罰錢了事,就和闖紅燈一樣罰個意思,有差嗎?

之後就會和違停一樣,"微罪不得檢舉"

如果酒駕有害死人,縣市首長就"震怒3天",隔週大家都忘了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張軒豪是司法官班第37期結業,1999年到宜蘭地院任職,擔任民事庭法官,兼辦宜蘭簡易庭。張2017年1月9日晚間6點多因開車遭違規闖紅燈的林姓騎士追撞,林和後座的乘客人車倒地,但張卻駕車離開,後來才又開車返回現場並坦承為車禍肇事人。高院2018年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張4月徒刑,緩刑2年確定。


噗疵

自家人

就算撞死人

我相信台灣司法

一樣會給判他清白



宜蘭喔~縣長貪汙都能當選了,法官喝點小酒會怎樣嗎?
台灣的總統上任都說要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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