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論事我是認為分兩個部分第一部分要分成行人被撞到沒有沒被撞到可以參考這一項對此行政院交通部今(26)日澄清,行人過馬路也應禮讓救護車優先通行,若行人有不禮讓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妨礙交通的規定,可處行人500元罰鍰而撞到了可以參考這一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雖救護車有道路行駛優先權,惟車禍事故檢警仍會調查事故責任,依過失比例釐清法律責任。第二部分比中指公然侮辱、妨害公務沒什麼好說的希望可以提告我不知道為什麼這幾年很多人動不動就要比中指既然手指要那麼活潑就賠錢吧
道交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是什麼第78條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可見並無涉及路權認定問題...與救護車路權認定無關看起來就是找個名目硬罰而已用社維法不當言詞或行動,處理會比較適當根本方法還是修法把不足部份明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