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tson0106 wrote:
台灣人命不值錢,如果在美國可能要200萬美金才能和解
在台灣只能以刑壓迫加害人拿錢和解,多少撫慰家屬
台灣司法沒有與時俱進,停留在90年代
交通罰款卻落入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口袋
為何不將罰款成立基金來補助家屬,讓加害者入監服刑?
尤其是蓄意加害者(撞行人穿越道行人、酒駕、無照駕駛、闖紅燈、超速)
都應該加重10倍罰則、刑責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政府有做相關補償機制啊,強制險、犯罪被害補償金都是吧。要把罰鍰收入移作車禍受害者補償,這個要立法院通過,不過本魯看地方政府勢必激烈反對,畢竟交通罰鍰都是要送議會審議通過的,算是地方政府的收入來源,要搶走拿去賠受害者,這跟強制險的用途就重複了,在口袋裡的私房錢會願意主動分出去的機會不高。
Gabriellin wrote: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政府有做相關補償機制啊,強制險、犯罪被害補償金都是吧。要把罰鍰收入移作車禍受害者補償,這個要立法院通過,不過本魯看地方政府勢必激烈反對,畢竟交通罰鍰都是要送議會審議通過的,算是地方政府的收入來源,要搶走拿去賠受害者,這跟強制險的用途就重複了,在口袋裡的私房錢會願意主動分出去的機會不高。
我知道這個補償金,少得可憐,台灣人命真不值錢
一個國家是不是先進國家,絕不是只看人均所得
台灣連開發中國家都不配,是落後國家
陳世凱部長,就從交通管理著手,遲到總比不到好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