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posin wrote:
對方要求賠償二手車,屬於額外請求,法律上不一定站得住腳。
是屬於額外請求
但是 這個在某些狀況下(尤其是殘值過低下)
是常常看到的
建議 跟對方商談
或是找看看同樣車型 廠牌的車子
二手價是多少
如果沒有相同的
則以相同"用途"的來考量
如果在"維修總額"下,就讓對方自己去購入
(賠償金本來就是對方應用範圍)
如果是遠高於維修總額
則考量官司進行到二審 需要花費的時間
(金額往往會判定為殘值 加上 因車禍需要出行的代金
以及 部分個人賠償_這部分會以違規的故意性判賠)
再加上官司上的費用
來做考量
如照您所舉的例子 那往往是得不償失的
最後 和解在金錢外
往往也會看人情 誠意
以負責態度面對對方要求
可以讓和解更易進行

但~對方可以主張把車復原! !
去年我一件也是 沒初判表~但雙方都算有肇責!
結果也都是老老老車~~一樣說殘值3萬而已! !
後來去議員那邊調解寫和解! ! 我方賠對方4.5W 對方賠我方5萬 這樣合解的!
都是保險公司理賠! !
你可以跟對方及保險員約到議員服務處談和解! ! 很多議員有在幫忙談這個....眉角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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