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有甚麼?自從限縮檢舉違停之後,現在很常看到直接停在"路中間"(車道上),不誇張,真的是停在車道上(沒有靠路邊,是整條車道都被占據)。向警察檢舉違規臨停,說時間不夠(除非是真的想搞人,不然誰會一直在那邊盯著違規?);那向警察檢舉43.1.4,一開始說要行駛途中、驟然於車道中暫停,才符合;去信申訴,提出在車道中暫停之前哪一個不是行駛途中?並"說明"法條中所指並非規定驟然於車道中暫停,而是車道中暫停(於驟然減速、剎車各自獨立分項),改說不符合任意(內文提到任意是指主觀上係以行為人具有故意為必要,過失行為不在處罰之列)...有沒有網友覺得為何會多次檢舉?其實並非同一案件,而是該路段、該違規駕駛已經是習慣性這樣停了,甚至曾經目睹警車就這樣開過去,不開單就算了還不勸離,這代表甚麼,交通警察很忙,這種"小違規"、"微罪"不要占用交通警察的時間(因為交警要去處理其他車禍事件Orz)。反正就是不開單,也不作為。要等外國人提出這問題或者有大人物因為這樣而發生重大事故、或因某事故導致上層震怒...,然後會大執法一段時間,過了就又忘光光。然後....一直循環以上,都留有紀錄(影像、往來通信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