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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BMW違停斑馬線 未達3分鐘不宜舉發

stoak wrote:
只有"違規臨停"
沒有"斑馬線上違規臨停"


樓主檢舉是否用 "違規臨時停車(第55條)"?

若改用 "違規停車(特定地點)(第56條)",不要用 55條 臨停

這是高雄市檢舉網站畫面

knift

林中鳥 政府講的是「違規者的人權」「加害者的人權」。凡是違規,必然侵害了其他正當用路人的權利,那被侵權者的權利在哪?

2024-12-06 13:34
saber768

有嗎?政府是要賺錢的,現在的政府跟財團沒啥兩樣了,法規只是強迫取財的手段罷了只在於他是不是要強制執行看他高興

2024-12-06 16:00
台灣司法

重視的

都是加害者人權比較多些
記得自己不要停在紅線上等
這有甚麼?
自從限縮檢舉違停之後,現在很常看到直接停在"路中間"(車道上),不誇張,真的是停在車道上(沒有靠路邊,是整條車道都被占據)。
向警察檢舉違規臨停,說時間不夠(除非是真的想搞人,不然誰會一直在那邊盯著違規?);
那向警察檢舉43.1.4,一開始說要行駛途中、驟然於車道中暫停,才符合;
去信申訴,提出在車道中暫停之前哪一個不是行駛途中?並"說明"法條中所指並非規定驟然於車道中暫停,而是車道中暫停(於驟然減速、剎車各自獨立分項),改說不符合任意(內文提到任意是指主觀上係以行為人具有故意為必要,過失行為不在處罰之列)...

有沒有網友覺得為何會多次檢舉?其實並非同一案件,而是該路段、該違規駕駛已經是習慣性這樣停了,甚至曾經目睹警車就這樣開過去,不開單就算了還不勸離,這代表甚麼,交通警察很忙,這種"小違規"、"微罪"不要占用交通警察的時間(因為交警要去處理其他車禍事件Orz)。

反正就是不開單,也不作為。

要等外國人提出這問題或者有大人物因為這樣而發生重大事故、或因某事故導致上層震怒...,然後會大執法一段時間,過了就又忘光光。
然後....一直循環

以上,都留有紀錄(影像、往來通信紀錄..)。
huang635555

限縮檢舉前,要不要先處理,路邊停車超過一小時的車輛?路邊一堆車,比違停更可惡,365天佔用[笑到噴淚]

2024-12-06 13:59
Taiwan Nice wrote:
說時間不夠(除非是真的想搞人,不然誰會一直在那邊盯著違規?)
檢舉魔達表示: .....我有的是時間
這個最近的FB貼文證明不用連續錄影三分鐘還是可以舉發,下面也有一些人說都可以過件,不過看來很吃承辦人的判斷。

斑馬線臨停舉發
knift

因為臨停在人行道、行穿線仍然可以檢舉,並沒有受到上次修法的限縮。

2024-12-06 13:38
高雄警方真是會解讀法律,明明就是違反道交55-1-1,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
為何還需要"違規車輛駛離畫面"? 也沒有影像未達3分鐘的問題
難道高雄警方舉發違停也要有駕駛人駛離才能開單?
Taiwan Nice

不是高雄警方的問題,現在政府搞得一條政策、各自解讀。就算同一分局,有些警察會通過、有些就不會通過。

2024-12-06 14:18
knift

很多地方的警察都會用對違規者最有利的解釋,就算是錯誤解釋也沒關係。行穿道臨停一樣可以檢舉,沒有修法限縮,所以只要證明有臨停,根本沒有三分鐘的問題。警察會要求三分鐘畫面,就是用錯法條。

2024-12-06 14:56
很好奇這故事上了新聞,其邁與吃瓜群眾會如何反應。
這位市民你好

目前政策就是

四輪違停案件,想盡辦法不予舉發

然後巡邏員警在街上看到機車違規,要用吃奶的力氣追上去當場舉發

這樣才能維護社會階級秩序

謝謝
有錢就是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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