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eibobo wrote:
機車直行(綠燈),撞...(恕刪)
我有實際案例,也跑過流程,直到法院開和解庭後當庭和解,當庭拿足現金結案.
行人在距離斑馬線100公尺內必須走斑馬線,所以這個狀況行人是主要肇責(主因).
簡單說過程
你可以等對方提告過失傷害(6個月內須提告,過期失效),應該是地區先去調解委員會談和解,和解不成送地檢處.檢察官調查完後(檢方會行文去車鑑會要求提供車鑑報告資料),會給雙方行文,說明肇事原因及引用法條,載明雙方各自肇責比例,然後送法院. 法院開庭會先開和解庭, 和解庭可以開數次,最終若無法和解做成一審終結宣判,一審終結宣判時,告訴方通常會提出民事賠償告訴,轉由民事法庭審理.
和解庭看雙方肇責比例各自求償及分攤,如果檢方載明肇責行人7成,你3成,行人方提出10萬有效單據,你大約只需負責3萬. 但是談和解沒有一定強制規定,雙方都可提損失及求償,雙方談好就下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