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是檢舉小人猖獗。想檢舉就標示自己是檢舉人,幹嘛偷偷摸摸用行車紀錄器。如果有錯。當場讓駕駛者知錯是最佳。不敢標示檢舉者,那是小人行為。最近也有檢舉人,當場要求違規者移車,因為他的車上了人行道。那位檢舉人就很光明磊落。不像這案的檢舉人,根本是小人。因該修法揭露檢舉人的車號。既然要檢舉別人,自己也要以身作則,不怕被別人檢舉。我就不相信這些檢舉人開車永遠不會壓到雙白線。如果公布車號,會號召權網民, 時時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