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看完相關影片,路口監視器顯示確定我方在路口20 ~ 30M 處已打方向燈,且當時車多,車速再30KM 左右,摩托車車速還比較快 (應該沒超速),沒有我方加速超過摩托車再右轉的問題,摩托車是從後方靠近我方,且幾乎在我方右側延伸的後方,當我方車頭開始右轉,摩托車還有至少一個車身,但是由後方機車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因為角度問題,方向燈剛好被事故車擋住,但是可以看出此時機車騎士沒有看前方,頭部有微偏右方在看,等在往前看時,在煞車燈亮起時,距離已不足 2M,才會撞上我方的右後方。
我方沒做好的一點就是沒有靠右關門,扣除這點,在法規要求的距離路口 20M 就有開始打方向燈,且是到路口才慢慢轉過去的,況且同車道並沒有轉彎車禮讓後方直行車的要求,而且後方車輛要超車,依造法規,也應該從左方超車,在這些條件下,會被判定全責,有點離譜。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