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wickwang wrote:
紅車向右閃躲重踩煞車輪胎都冒煙了,白車行為是急切於車前,刻意阻擋紅車行進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警察回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各款,須有「針對性」與「持續性」行為。經檢視您所提供之影片,未發現意圖使他車發生交通危險之故意(行車糾紛、攔車叫囂等),尚不符合違規構成要件,本案另依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舉發在案。
僅舉發「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罰3千至6千元
實在不符合比例原則,難以達到警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