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做出這種報復行為!
如證據確鑿,
這要吿⋯⋯蓄意破壞他人財產?
「依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670號判決所揭示之標準,
以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
亦構成「致令不堪用」,於本案例中,車胎放氣,
雖物理上車胎本體並未有毀壞之情氣,然而車胎必須填充相當之空氣,
始能發揮其效用,故按上開標準,應該當致令不堪用,甲之行為應構成毀損罪。
另外一提,倘甲之行為縱不構成毀損罪,然而,
若甲係以其他方式將乙之車胎放氣,例如以尖物刺破車胎,
或是將車胎之氣栓予以丟棄,仍構成毀損罪。
又甲之行為,除可能涉犯毀損罪外,尚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連放氣都成罪,更何況已經用釘子造成實體破壞程度。
這種垃圾就該告他,犯罪事實若明確的話,
關是關不了,判刑折抵起碼讓他出血好幾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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