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us wrote:其他案例幾乎都是判應注意而未注意,至少有某比例的肇事責任。特例? 倒也不是特例,只是剛好知道而已其實大車沒事案例不少應注意未注意的意思包含能注意而沒注意, 肇責會判斷大車的反應距離與時間,不是用小車來判斷,所以會很常全身而退,而大多數人都是用小車去判斷大車
這可能鄉民要去法院公開資訊查,判決書主文。當然本案有可能會出現。檢察官,在起訴時 證據的多寡。法院依無罪推定原則「應注意而未注意」在刑法中的全文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是針對過失犯做出的定義。這每個人的解釋不同,可以問Google 大神。當然是檢察官,或是法官說的算。不適用 字面意義的解釋。我簡單舉例,不代表正確,如遇到黃燈要不要通過,可以選擇煞停在停止線前。也可以選擇快速通過。當然要先注意左右前後,有無車輛通過。沒注意到 碰...車禍。那應該是應注意 未注意。車禍一方是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或「能閃避卻沒閃避」闖黃燈沒有罰則。也不算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