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教你..你申訴要對方提出影片..看看對方有沒逼你車.他逼你車..你"避免緊急危難".瞬間的處置.法律不罰.法官是不會幫當事人找理由.理由是--當事人陳述.先別繳罰款.看了影片--告他逼車.##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版主算你倒霉,遇到這種魯蛇王八用路人,如果你行車記錄器有存檔,去申訴吧,台灣社會現在就充斥著一堆底層魯蛇的檢舉人,在現實生活中沒有成就感或是反社會人格跟充滿報復心態,這類人的時間不值錢,每天拿著記憶卡儲存看影片有沒有人違規剪接片斷,再花時間去上傳寫作,更好笑的是很多低級檢舉人還很俗辣在第六天才敢上傳去檢舉,怕被回看報復檢舉,這些人只能在各大論壇網站或是ppt找同溫層取暖還自以為很厲害😂😂😂😂😂😂就是台灣現實生活的魯蛇底層人
phlee2656 wrote:早上開車出門上班,車速約30公里,後車按喇叭要超車,於是就稍微靠右行駛,讓後方來車通過,結果對方檢舉我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這情況可以申訴嗎?註:罰單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條,上網查條文內容為變換車道或轉彎需提前打方向燈,以此申訴成功機率大嗎? 如果違規事證明確.....是不會有人想聽你違規的理由的用這個邏輯去想.....你就知道申訴會不會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