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v wrote:陳女提告消防隊員李男涉過失傷害,屏檢起訴,法院審理 其實我認為最有問題的是"屏檢", 當三寶提起刑事傷害告訴時,檢察官的職責便是收集有利與不利被告的證據, 且依職責判斷是否起訴。這案子明顯的看出檢調就是把證據整理好,直接往法院呈,結果換來的是無罪,定罪率降低。(定罪率=有罪人數/(有罪人數+無罪人數)*100%)定罪率代表的是濫訴與否,也就是檢察官的素質夠不夠好。
我是救護車當事者這案件初判跟第一次車鑑我方都是次因(第一次車鑑沒收到通知單所以沒出席,知道結果時已超過覆議時限),之後上法院才提車禍覆議覆議內容擷取一段我方車速描述,24分44秒至24分50秒(通過停止線)的平均時速為28公里/小時,撞擊時間為24分54秒而通過停止線之後的4秒車速沒有寫,但可透過警方的現場圖推估大約只有10.8公里/小時,對方撞擊我方左側中段覆議結果出來前,保險都願意以3:7比例賠償對方,約17萬左右,但對方開價過於誇張(7位數),所以數次調解皆不成立最後覆議翻盤,我方無肇責,最後一次開庭對方才請律師,表示要自費請成大學術鑑定,後來應該是法官認為覆議結果已經夠清楚所以就直接判了這次訴訟搞了一年半,希望是不要再二審了補充第一次車禍鑑定裡面寫的對方筆錄內容我實在不理解這麼瞎一看就知道是唬爛的筆錄,竟然會被車禍鑑定採信,然後判定我方有肇責(本來是認為第一次車鑑應該就能結束了)撞這樣你跟我說你30km/hr,然後還說救護車完全沒有煞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