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39 wrote:雖然官司贏了, 拿了幾十萬但傷可能是永遠的值得嗎?
台灣受害者的生命很廉價,不像歐美會有高額賠償
你這樣講不就變成前後車的關係了嗎
樓上是不適貨車親友??才會這樣子說就變成 5 : 5 XD
jxv wrote:機車 在9.733秒到12.634秒之中共走60公尺,換算時速74公里錶速應該接近80
之前也一篇標題是甚麼不禮讓直行車... 但是他離路口還有十萬八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