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者,在事故中,應有不同程度的肇責;從分析表內容,無法確切得知,發生碰撞之移動車輛與樓主親人腳踏車,兩者相對位置關係;比如,是否為已成立前後車關係後而產生的撞擊;其中一方是否採取違反規定之變換或行駛車道;這些都需要釐清,交由專業人員判定;
針對樓和解費用,感到好奇的是,在手部挫傷的情況下,為何採取31次計程車的運輸方式;其中是否有特別的對價關聯;
精神撫慰金部分,則是多數網友已提出疑問,除樓主回覆係經諮詢後,所建議的金額;但所謂精神撫慰金,並非沒有依據下,單方可以任意提出的;
此外,樓主亦提及,已與違停車輛駕駛達成和解,那麼,是否願意提供和解內容金額供網友參考;畢竟,整個事件中,三方應有程度不一的肇責;
最後,個人好奇,
若是發文樓主本身發生同樣的事故,所面對的腳踏車方,提供一樣的和解內容要求,包括精神撫慰金共計53700元;不知道樓主會採取什麼樣的途徑,或是想法為何?
最後,祝福及提醒各位用路人,
無時無刻,戰戰兢兢,
注意路況,保持安全;
以刑逼民,這一個方法,
也是一個台灣法制濫用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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