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太懂為何沒有搶奪或強盜罪?搶奪: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乘人不備或來不及抗拒而以腕力奪取他人之動產,可能是一種暴力手段,但必須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強盜:刑法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強迫、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即任何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式, 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
strayvet wrote:不太懂為何沒有搶奪或強盜罪? 法官應該認為牠的行為就是要逼迫少年交出手機,檢查是否有拍攝照片或影片,這個是少年無義務的事情,所以符合強制罪,並非要將少年財物據為己有。會這麼判,應該是跟(可能)初犯,犯案當時的行為等等有關,但被告又不認罪,就判三個月送牠警惕看看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