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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少年檢舉幼兒園前違停!家長壓制搶手機加重判3月徒刑

不太懂為何沒有搶奪或強盜罪?

搶奪:
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乘人不備或來不及抗拒而以腕力奪取他人之動產,可能是一種暴力手段,但必須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

強盜:
刑法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強迫、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即任何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式, 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
chusam

因為法官說了算

2024-03-09 16:14
strayvet

感謝說明...[拇指向上]

2024-03-09 16:23
strayvet wrote:
不太懂為何沒有搶奪或強盜罪?


法官應該認為牠的行為就是要逼迫少年交出手機,檢查是否有拍攝照片或影片,這個是少年無義務的事情,所以符合強制罪,並非要將少年財物據為己有。會這麼判,應該是跟(可能)初犯,犯案當時的行為等等有關,但被告又不認罪,就判三個月送牠警惕看看是否有效。
曉得 wrote:
台中少年檢舉幼兒園前...(恕刪)


說不定應該算是搶劫案
大人看上了少年那支手機

光天化日之下行搶
判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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