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大問題在於美國這個搶劫不超過950美元從重罪變成本刑一年以下輕罪,然後一年以下輕罪可以開庭前認罪協商,認罪後的輕罪變成違章,然後罰款了事,一天牢都不用坐,這其實就是通過這個混蛋法案的目的(減少入獄解決監獄不足的問題),那些通過法案的人沒有想到這樣做的後果? 他們應該想得到,只是想粗暴解決自己的問題,因此衍生出的問題是別人的,對於商店來說阻止不了,抓到也沒有用,店員乾脆不管了,最後造成越來越多的人拿東西不結帳大搖大擺走掉,現在加州許多零售店的商品直接櫃子鎖起來,通過這種不負責任的法案,最後苦果是大多數守法的百姓來嘗。
而台灣取消一些交通違章檢舉,根本和美國這個八竿子打不著,也和微罪不罰沒有關係,沒人檢舉但被逮到了罰的還是和以前被檢舉的一樣。 本來執法就是執法單位的事,丟給民眾去做,然後製造了百姓之間的對立,這不是一個負責任政府該做的事,試問全世界有多少國家像台灣有這麼多的檢舉案件? 如果真的想遏止違章,我贊成檢討交通設置,更合理化的規劃後用嚴僅的科技執法(對岸萬惡共產黨在利用天眼科技執法之前也整頓了道路標示和停車規劃等一系列交通改善措施,本人親身經歷過這過程),大家平等規矩而不是賭前後有沒有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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