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sslai wrote:
所以你很怕被告上法院嗎
沒有就讓對方告,很多都覺得你要負責到底
怕的話,自己捏一下和解談看看
對方傷勢如果沒有完全好,要是我也不會先談和解,反正都告了,還會有調解要走,
等對方翻底牌就好,當然我方誠意要有(說廢話)。
我方是不怕 但覺得煩(身心都有)
本來就希望和解 但對方不要(第一篇有說對方連電話都不回了) 有接也是說還在處理傷口
但也不會再回你什麼
法院開庭已經開了 目前就等通知(對方穩勝訴)
至於傷勢 對方的律師跟我方的保險 都有提到可以預估金額 這個醫生不敢開 找一個敢開的...
對方就如你所言 傷沒好不和解
對方直接到地檢署提告(跳過警察詢問跟中間調解庭) 然後檢察官直接起訴
喔對 調解 對方也不要...(開庭完法官還有問對方是否要調解 對方直接拒絕)
至於底牌 要看她有多少證明(骨裂有沒有跟車禍第一時間接上 是我方重點)
誠意....30/300還不夠嗎 :) 馬上理賠耶 300萬以內讓她開了
當下直接報警,就去警局做筆錄,對方就兩大兩小,一開始對方就開始怪罪,是我車速太快,應該有破百,
說請警察聽,結果行車紀錄器,放出來我時速只有50km,當下警察笑了一下.
筆錄做完,隔天對方打電話來說,昨天有去急診,開始說修車要一個半月,需要代步車費45天,精神損失,我直接跟他說合理範圍內請找我保險公司(第三責任這塊我是保滿多的),後來全部交給保險公司負責,差不多兩個月後,初判表出來.對方汽車殘值估起來只有1xW,維修差不多1xW,我保險公司直接用了1xW(含9天代步車費)給他.
這期間只要對方打電話,還是傳訊息過來,我是都有找保險公司去關心他,畢竟也是自己不對,其實只要保險保好保滿,就給他們去處理,畢竟保險公司有他的一套,以你的case,如果對方要提告就讓她告,賠的金額都是保險公司買單,賠的金額也沒當初談的多了
雙方和解過程不悅 價格談不攏
告訴人認為傷勢還有後續 加上這段期間的不爽
要求比保險業者開的還高兩倍之多
(金額是假設 但我大概提個比例 對方要求110 保險業者認知最多40~45)
單據來說 約35~40 剩下就稍微補償
被告保險額度很夠 但保險業者評估後就是這樣
因差距過大 被告不願補差額 決定給法院判刑法 而賠償交給民法(保險負擔)
目前偵結結果 拘役40天 易科罰金4萬
簡單說 被告花4萬跟前科 剩下不用處理 頂多再跑一趟繳罰金
告訴人剩下民法 判高判低就看民法判決 也不知會是多少
應該可以肯定會比保險業者開的高 但多半會比告訴人開的低
如果最後法院判中間值 那就是三輸家
對保險業者來說 比預期高
對告訴人來說 比預期低 (目前傷勢評估走向是會低很多 且保險有抓到一些貓膩 這邊不好說)
對被告來說 就是自掏4萬 加對自己沒有影響 但會覺得不爽的前科紀錄
(若不是立即坐救護車送醫,通常醫生都不會寫麼原因造成)
所以可見對方的診斷證明應該不會寫上是車禍造成,因此你可用紀錄器影像證明對方車禍後現場狀態
並無此傷,主張傷勢並非此車禍造成。
上法院你一定要主張,法官自然會請對方舉證,並依照對方舉證的內容判定該傷是否是車禍造成。
2. 初判表怎麼寫沒告知,上法院不會看出判表,法官不會聽兩邊去敘述車禍過程的對錯,
只會看鑑定結果,所以上法院沒先鑑定,法院會要求鑑定後再審。
3. 有第三責任險就讓法院判,賠多少前保險公司承擔。
如果只是輕傷且肇事主因方有意和解,
(一定要讓法官感受到是對方不願和解,這必須懂談判技巧或是有經驗律師)
此案過失傷害應判1個月。(3萬應可搞定)
(剛讀到上樓,應尚未判決,目前以40天為刑期,實際判決可能有變。
但若是已簡易判決就是確定)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1. 傷勢是不是車禍造成,法院也不會懂,法院只認診斷證明書,除非對方的診斷證明書確實寫車禍造成。
(若不是立即坐救護車送醫,通常醫生都不會寫麼原因造成)
所以可見對方的診斷證明應該不會寫上是車禍造成,因此你可用紀錄器影像證明對方車禍後現場狀態
並無此傷,主張傷勢並非此車禍造成。
上法院你一定要主張,法官自然會請對方舉證,並依照對方舉證的內容判定該傷是否是車禍造成。
請教一下,這段真的這樣嗎?
我朋友遇過的機車車禍,第一次的診斷證明比較不嚴重,假設是休養10天,第二次第三次的診斷證明越來越嚴重也變成骨裂,變成休養6個月(假設)。第一次時不確定是否當場坐救護車去醫院的,第二次第三次相隔數天(3天,10天)這絕對不是坐救護車去的。
但這些件診斷證明疑似也被法院納入考量,所以我朋友預期會賠的錢越來越多(對方和解金一直三級跳)。
所以真的只有診斷證明書上面寫說是車禍造成,才會被採納嗎?
我也很想請教原PO,在這案件的經驗上,傷勢跟車禍的連結依據是甚麼?
因為文中有強調當場沒甚麼事,只是倒地,但傷勢卻拖了一個月多,法院是依據甚麼來考量車禍與傷勢的因果關係?
原告說傷勢沒好就是沒好?
原告拿得出醫療單、據診斷證明,就是傷勢沒好?
還是法院(或是律師)有另外參考甚麼來判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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