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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變換車道不保持安全距離

改變不了他人就改變自己吧 自己騎慢一點
gtbfrvdecswx wrote:
一直以來都是騎車上下...(恕刪)


這種人太多了,上下班時間在市區省道也是一堆這種的.
自從上次按喇叭提醒反而跑來逼車然後對方自撞它車後.
想想現在沒死刑,一言不合就殺人的新聞好像也有.
現在都隨他去了,除了對方鬼切結果前方紅燈讓自己停在
個不上不下的地方時就保留一下行車記錄器,以免被罰款
沒有個申訴的理由.
人生在世,如果不是智障或白癡,又想跟別人計較,
那麼一輩子都必須與別人鬥智或鬥勇。

樓主的情況一樣,如果你不是智障,又要去跟別人計較,就只有鬥智鬥勇兩個選擇。

看看是鬥智對自己有利,還是鬥勇更有利。

至於鬥勇,有這麼一說,
「作壞人的最大壞處,就是,一定有比你更壞的人遲早出現你眼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415號判決:
小型車車輛係以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為計算標準,舉發機關既無法確定系爭汽車之速率,則其認定系爭汽車與檢舉人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並進而舉發,被告據此裁罰,似嫌率斷。又行車紀錄器設置之高低、及鏡頭之遠近,亦會影響所攝入車輛之距離,故與該車之實際距離較難判斷。

不管說什麼就是給罐頭訊息而已
反正沒人可以證明1.兩車時速2.兩車距離

最棒的是被插
天橋上在送你照一張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開心雙重奏
直接上天堂
gtbfrvdecswx
gtbfrvdecswx 樓主

鬼島交通部也是禍源之一,各種奇筢的道路設計,就連基本的違停也都愛罰不罰的。

2024-02-26 15:11
在台灣 開車要開的順要開心
唯二的兩種態度要有
1.不要臉
2.非常不要臉
能達成這種境界 真的在路上都很順
因爲別人都會讓他再來這種人通常沒有羞恥心
不覺得他的行爲因此造成別人問題有什麼不對的地方
所以勸樓主 要嘛加入他們 要嘛當做看不見他們
遠離麻煩總能讓自己活久一點
gtbfrvdecswx
gtbfrvdecswx 樓主

一堆猴子亂切,歸鋼耶,每次到公司都TM一肚子火,下班又再來一次。

2024-02-26 15:14
a22156048

在車裡面,透光率19%,當然不需要臉

2024-02-28 15:56
國道安全距離可以檢舉,平面道路就不用想了
PS.行車紀錄器不是望天鏡角度
參考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323686232229339
引文如下
以小編多年檢舉經驗,檢舉此類違規必須符合以下兩條件(通常兩要件必須同時構成):
1.行車記錄器必須有時速浮水印,雖然速度無法做為科學證據,但有速度佐證,開單告發成功率相對較高。
2.前車變換車道時,兩車之間距離應在一條車道線(10公尺)以內。以本案為例,該車在變換車道時與小編的車已距離不到10公尺了(看不見車道分隔線)。這樣,開單告發成功率也會隨之提高。
seatree wrote:
高速公路變換車道不保持安全距離,檢舉被打槍的機率非常高。


用地上標線跟行車紀錄器時速佐證的話要看承辦買不買帳

seatree wrote:
平面道路哪來的變換車道不保持安全距離的問題?交通法規沒規定、沒罰則就是這樣做合法。


平面的變換車道不保持安全距離可以送45-1-4,我送過幾次都有成功
但我檢舉的都是對方屁股還沒過我車頭就跨越車道切進來,如果兩車之間還有些距離的話就不容易過了
反正你沒錯的話撞到就是他要負責阿,不用怕按喇叭被揍啦,有問題的是對方
在台灣開車要嘛當沒看到

要嘛就加入牠們
我有碰到是不知道為什麼,有很多人都喜歡跟別人一起併排前進。比方說我想要變換車道,所以希望旁邊車道先開走。

所以我就減速,然後就看到跟我一起並排隔壁車道的車子也減速了。然後開了好一段時間都找不到空檔,最後我只好打方向燈,如果他還是維持同樣開法,我只好直接切出去了。

要不然就是兩台車好像有某一種默契就維持均速100,然後超車道和中間車道就堵塞了後面整條路這大概就是所謂的車隊長。

我只要看到有人要跟我並排都會想辦法開走,或者減速然後遠離那台車,因為我覺得有車子跟我並排會影響我的路線選擇,如果有緊急事件就只能煞車,沒辦法透過改變車道來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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