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車車輛係以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為計算標準,舉發機關既無法確定系爭汽車之速率,則其認定系爭汽車與檢舉人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並進而舉發,被告據此裁罰,似嫌率斷。又行車紀錄器設置之高低、及鏡頭之遠近,亦會影響所攝入車輛之距離,故與該車之實際距離較難判斷。
不管說什麼就是給罐頭訊息而已
反正沒人可以證明1.兩車時速2.兩車距離
最棒的是被插
天橋上在送你照一張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開心雙重奏
直接上天堂
PS.行車紀錄器不是望天鏡角度
參考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323686232229339
引文如下
以小編多年檢舉經驗,檢舉此類違規必須符合以下兩條件(通常兩要件必須同時構成):
1.行車記錄器必須有時速浮水印,雖然速度無法做為科學證據,但有速度佐證,開單告發成功率相對較高。
2.前車變換車道時,兩車之間距離應在一條車道線(10公尺)以內。以本案為例,該車在變換車道時與小編的車已距離不到10公尺了(看不見車道分隔線)。這樣,開單告發成功率也會隨之提高。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