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幻 wrote: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這條現在解釋很寬,以前公車站是不能停的,紅線也不能停,現在都可以停了所以紅線已經沒有作用,自己畫的線,自己開放,真有你的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完全擋住行人穿越道,...(恕刪) 很正常每個週日,經過台北市捷運大安站總能看到一排紅黃線違停汽車曾經看過幾次,巡邏員警只顧著去簽到無視整排違停汽車巡邏員警出門巡邏,只是為了巡邏簽到打卡路上違規幾乎是無視阿~還有台北市私立立人國小面對學校的左邊,也是紅線違停巡邏員警簽到打卡後,當作沒看到
法客 wrote:的確沒有妨礙通行呀⋯⋯😎行人可以依號誌繼續走沒問題的👍🏻🙈現在西吧吃飽太閒的檢舉魔人太多了⋯⋯感謝警方支持打擊病態檢舉⋯⋯希望下次立委能修法只要檢舉未過案件必須要負擔行政與裁判費用這樣才不會浪費司法資源👍🏻 已經佔用人行道了,執法者臉連法都不執了...在橋樑、圓環、隧道、快車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規臨停和違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