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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擋住行人穿越道,竟被三重警察,認定沒妨礙通行,不舉發

法規的執行應該具有明確性跟一致性,這種過度開放解讀的做法,真的是亂源。
當法律各自解讀不同時,這不就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了嗎?
一MFT一

沒一致就算了,還會自己加規定~巷口10公尺不能停車,有些還會說要有紅線才算~

2024-01-02 11:29
賞他一根蘿蔔

說道明確性與一致性,就讓人感覺是不是違憲了

2024-01-02 11:59
星幻 wrote:
違停這件事,等於變成警察可以隨便決定罰不罰…

都已經被舉報了,

不是警察沒看到,

而且警察不是法官,

怎麼會下放這權力給警察?
knift

因為交通部為了緩解來自違規仔的壓力與民怨,函文「不影響通行」就可以不開單。這根本是開法治的倒車,給了執法者比立法者更大的解釋空間。

2024-01-02 10:44
achun1212

沒辦法,交通部就為了舒緩違規仔的民怨(為了選舉?)而發公文。且警察有交通裁量權。

2024-01-02 14:24
法客 wrote:
的確沒有妨礙通行呀⋯...(恕刪)

究竟有怎樣的恥度能讓你講出這樣的話來啊,停成這樣了你都還覺得沒問題,祝你一路好走啦
拎北月黑風高 wrote:
究竟有怎樣的恥度能讓...(恕刪)


🤣🙈
不回應底下小留言、廢文及討戰文
knift wrote:
法規的執行應該具有明...(恕刪)

同意!
執法的往往都是基層警察
當法律不明確就會常出現這種自由心證的問題
knift

就是不敢負責的政府,把解釋的權力下放給警察,到時候背鍋的當然也是警察,到時責任不在交通部,有人抱怨就可以甩搞地方警察,這樣子多好啊!就像現在交通亂象,一直有人在洗風向「都是地方政府的鍋,不干中央的事」

2024-01-02 10:47
星幻 wrote: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這條現在解釋很寬,以前公車站是不能停的,紅線也不能停,現在都可以停了
所以紅線已經沒有作用,自己畫的線,自己開放,真有你的
achun1212

目的就是不讓民眾檢舉,警察到現場也偏向勸導。偉哉交通部。

2024-01-02 14:25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完全擋住行人穿越道,...(恕刪)


很正常
每個週日,經過台北市捷運大安站
總能看到一排紅黃線違停汽車

曾經看過幾次,巡邏員警只顧著去簽到
無視整排違停汽車

巡邏員警出門巡邏,只是為了巡邏簽到打卡
路上違規幾乎是無視


阿~還有台北市私立立人國小
面對學校的左邊,也是紅線違停
巡邏員警簽到打卡後,當作沒看到
achun1212

真的是這樣,警察出勤也只會做目的的事情,至於其他業務一律不會去管。

2024-01-02 14:28
這樣處理
非常直接有效

我喜歡
法客 wrote:
的確沒有妨礙通行呀⋯⋯😎
行人可以依號誌繼續走沒問題的👍🏻🙈

現在西吧吃飽太閒的檢舉魔人太多了⋯⋯
感謝警方支持打擊病態檢舉⋯⋯
希望下次立委能修法
只要檢舉未過案件
必須要負擔行政與裁判費用
這樣才不會浪費司法資源👍🏻

已經佔用人行道了,執法者臉連法都不執了...

在橋樑、圓環、隧道、快車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規臨停和違停
拎北月黑風高

汽車有隔熱不確定有沒有人在車上就算了,連機車安然的停在人行道都不舉,爛透了

2024-01-03 17:55
應該是弄錯,還是照片不夠?這樣停車會被開單吧?警察平時已經睜隻眼閉隻眼,照片這種太囂張啦,不開說不過去。
achun1212

因為警察會用去年12月的最新函文來擋掉民眾檢舉。

2024-01-03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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